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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可先離婚後分割財產的,現實中的離婚的方式無非就是兩種途徑,雙方協商好之後去機關登記或者是通過訴訟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係,而不論是哪一種方式都必須將財產來進行分割。但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必須先分割好財產才能夠離婚。
一、可先離婚後分割財產嗎?
可先離婚後分割財產的,財產分割前一般是雙方先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辦理離婚登記後,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分割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分割財產的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財產分割的原則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夫妻財產的分割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不過婚姻法有規定,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損失,或者是財產少分割、分割,前提是有足夠的證據。夫妻財產也包括夫妻債務,在離婚的時候,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平均分配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必須要予以重視,因為如果分割不合理的話,會引起當事人的爭論從而造成一系列不必要帶來的麻煩。雙方能夠協商好自然是可以的,而且並不是說必須先將財產分割完畢,然後才能夠登記或訴訟,離婚並不存在著先後順序。
>可先離婚後分割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