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愛情,在生活面前常常互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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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的本質,乃心靈戰爭中的一方平安之地,乃重重圍困下的一處自由之鄉,乃人心隔肚皮時的一份兩心互信之約。

而婚姻是政治,大多數人喜歡或容忍;愛情是信仰,個人自由,別人最好不插嘴。

從「 身外之物 」 說起 。

常言道「常言道」,其實「常言道」並不都高明。比如「身外之物」,多指名利,或對名利之爭的輕蔑,此外還有什麼嗎?

問題是何為「身內之物」?「身內」未定,「身外」難免疏漏。

這讓我想起一位國人對幸福的總結:「高知不如高官,高官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壽,高壽不如舒服。」真可謂步步進取,直指「身內」。

便又讓我想到國人多忌談死,你一說死,立刻引來安慰:「哎呀哎呀,您千萬可別這麼想。」怎麼想呢?死,難道可以因為不說它,它就終於不來?

漸漸有點明白了:「身外」既已摒棄,「身內」若再有失,後果自不堪言。好了,「身內」已辨,「身外」也就有些輪廓了。

但「身內之物」遲早是要玩兒完的,靠些遲早要玩兒完的東西來鼓舞自己和祝福別人,總歸不妥。故「身外之物」切不可一律輕視。

習慣中,「心」與「身」、「靈」與「肉」常相對立,故可推想,「身外之物」中還有心靈,或說精神。試想,以此類「身外之物」去祝福別人,不好嗎?相當於說您靈魂不死,精神永在——就像媒體上常常頌揚的那些偉人。

又比如有人曾跟我說,那常見的祝福之詞「身體健康,精神快樂」,不如顛倒過來——「精神健康,身體快樂」。

是呀,精神的境界,怎麼能僅僅是快樂呢?記得有人就曾讚美過「平靜的壞心情」。止於快樂的精神,難說不夠狹隘,就算是幸運吧,也得有遲鈍來配合。精神又遲鈍,身體又健康,這哪裡是祝福?分明是嘲諷了。

而精神又健康,身體又快樂,才是最佳配置。身體無論強弱,快樂都是目標。而健康的精神,則不僅可以享受快樂,更能夠應對苦難。

徐悲鴻有一副座右銘式的對聯「獨執偏見,一意孤行」,可見其精神是何等健康,而絕不會是說,因此身體可得其何等的舒適與保養。

還有兩個常用的詞,也該就其不同的底蘊較個真兒——「愛」和 「喜歡」。比如戀愛,「愛上了」和「喜歡上了」,現在就弄得很沒有區分。然而不幸的婚姻常是兩類:

①愛,但不夠喜歡,或後來發現根本就不喜歡;

②喜歡,但很少愛情,或後才發現根本就不是愛情。

怎麼講?喜歡,多是對其容貌、體魄、健康等等而言,即「身內之物」。愛情呢,則不拘「身內」,更是強調「身外」的匯合,那當然就只有憑據心靈或者精神了。

不好說缺了哪一項更易忍受,惟當祝願有情人都能「魚與熊掌兼得」。但在某種時候,「愛」與「喜歡」的不同就會鮮明。什麼時候?你喜歡上了另一位!怎麼,不可能嗎?

若不可能,愛人就無需選擇,你或者打一輩子王老五,或者就有美滿的婚姻按時向你撲來。喜歡,肯定是多向的;正如性,若非多向,進化一事即告拉倒。但,愛情就不是多向的?

若不是,博愛也得拉倒。這問題我在《丁一》中掂量過,簡要的認識是:

愛情的本質,乃心靈戰爭中的一方平安之地,乃重重圍困下的一處自由之鄉,乃人心隔肚皮時的一份兩心互信之約。只能是兩心嗎?不不,博愛從來都是理想。

但正如施米特所說:三人成政。只要有三個人,就難免敵我之慮,就有了政治。

因此又可以說:愛情,甚至是從政治中獨立出來的信仰。它既希望不受政治的傷害——比如羅密歐與裘莉葉,白娘子和許仙;又希望得到政治的聲援——比如「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比如同性戀者正在爭取著合法權利。

但後者多要加一個「願」字,而前者的醒目標題是「現實」。因而婚姻是政治,要多數人喜歡或容忍;愛情是信仰,個人自由,別人最好不插嘴。

但就像早年一部電影《流浪者》中說的「法律不承認良心,良心也不承認法律」,婚姻和愛情也常常互不承認——比如你不承認第三者的愛情,第三者也挑戰你的婚姻。

不管具體何因吧,挑頭作亂的都是欲望。欲望都要訓斥嗎?其實它是動力,原動力。不信消滅掉欲望你試試,一切都要拉倒。愛欲的最初表現是喜歡。喜歡,常常已經有了性因素。

接下來呢,傳統的話,法律隻承認婚姻;先鋒的話,愛情不承認法律。無論你是傳統還是先鋒吧(現在好像沒人管了),麻煩都在於另一種情況:你已經有了婚姻,甚至這婚姻中也有愛情,傳說中的第三者便要顯形成真。

當然了,要是他/ 她跟你「性」一下之後明確表示瞧不上你,謝天謝地事情就好辦多了。然而他/ 她「喜歡」你,甚至還「愛情」著你,這就麻煩。隻揀三種情況來研究:

①老婆或丈夫並未發現你的出軌,而你卻發現「喜歡」遠遠抵消不了說謊的痛苦,便了結了這一不軌情緣,自行回歸。

②你不僅了結了這一不軌情緣,還向老婆或丈夫作了坦白和懺悔,但不被原諒。

③坦白之後,老婆或丈夫原諒了你,可第三者卻糾纏不休。

先說:

①出軌畢竟是錯誤,但在愛情中,錯誤可以原諒,謊言則不可。謊言是愛情的頭號敵人(或「喜歡」的潛在盟友),因為愛情原是要在心靈的戰爭中建設一處自由、互信的淨土。你終因不能忍受謊言而放棄了喜歡,表明這是一次真正的愛情事件,是一個愛情重於喜歡的突出例證。所以,你不是傳說中那種不懂愛情的人。

②是這樣的老婆或丈夫不懂愛情,更不懂那坦白之於愛情的價值,他們隻懂婚姻。

③:這樣的老婆或丈夫才是偉大的老婆或丈夫,才是真正的愛人。而那位第三者隻懂得喜歡,或還懂得那句祝福——「身體健康,精神快樂」,但都隻對著自己。隻對著自己的事,一般與愛情無關。

我是在為出軌者開脫嗎?有可能。以己度人,我以為人人都會因「喜歡」而在心裡有所出軌,沒有相應的行動就好,但也可能是沒有相應的機會。但若把出軌直接與愛情的失敗畫等號,就把愛情看得太簡單了。

出軌,應屬一次法律性錯誤,而回歸與否,卻是一次面神的抉擇。婚姻是人訂之約——由法務部門出具證明;

愛情卻是神證之約——「你願意他/ 她做你的丈夫/ 妻子嗎?」這是神問,要你用靈魂回答。這樣想,倒是不能以回歸與否來判定你是否違背神約了;

回歸是愛情戰勝了喜歡,不回歸呢,也可能是。人約可背,神約莫違,關鍵的依憑是愛情——如果你把愛情看作信仰,而不僅僅是法律的話。

因而,如果婚姻中沒有愛情,離婚也就正當。但若婚姻中沒有的愛情,第三者那兒卻有,該怎樣評價「出軌」呢?當然,出軌仍需承擔法律責任,但它卻並不違背信仰,所以再婚亦屬妥善之策。

可是,如果第二者死活不跟你離,第三者又誓言死等,可咋辦呢?惟一的希望是大家都能懂得:婚姻(法律)不可以不尊重,但愛情(信仰)畢竟是根本。就是說,你先得守法,否則淫亂滋生;

然後,你當何去何從,終於還是得面神而問——以你的誠實之心,看你的愛情安在。

因而就有了一個總結:法律先於信仰,信仰高於法律。這差不多是和諧社會的特征。

這就又讓我想起不久前廣為爭論的一件事: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爭論得熱烈而且糊塗。

說人權高於主權吧,先就會給些不軌之謀以借口;其次,難道不是主權為著人權,倒會是相反?如果相反,則想必慈禧太后也會喜歡——無論她是在保衛主權,還是在出賣主權。

大凡局面兩難,就當另辟思路。既有了前述那一總結,想來就應該是:主權先於人權,人權高於主權。憑什麼?很明顯,主權在法律的范疇,人權則屬信仰。

法律是怎麼來的?為使不同信仰的人群都能享有同等權利,大家協商,相互妥協,制定了一套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便是法律。

所以,一旦人們有了矛盾,就該先去問問它,看自己是否履行著當初的承諾。可是,法律乃人智的產物,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發生了法律也不知所措的事情,又該去問誰呢?

當然了,要完善法律,可完善它的根據是什麼?曾經制定它的根據是什麼,現在完善它的根據就還是什麼。曾經你問的是誰,現在就還問誰去!這樣,料必你就會問到「天賦人權」那兒去。

天賦的,即人所固有的、沒人願意失去的。比如說,誰不想活嗎?誰不想幸福嗎?誰願意讓別人掐著自己的脖子活嗎?

天賦的,就是最高的,不可違背也無法再問的。難道有誰會問「您為什麼想活、想幸福、想不讓自己的脖子給人掐」嗎?

所以說人權高於主權,正如信仰是法律的根據。主權原本是為了維護人權的,否則它的責任是什麼?

如果主權就是主權,並不對另外的事負責,那它要留要賣就都是它自己的事了。反對出賣主權,說到底是不容忍它損害了大家的人權。如果損害了,就應當改善它。

改善的根據,前面說過了,去問那個不可再行追問的最高者。至於改善是否合時宜,夠策略,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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