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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父母離婚之後,無論撫養權屬於哪一方,雙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監護人,對孩子負有照顧、保護和教育的義務。在孩子十八周歲成年之前,關於孩子的重大事宜,父母雙方必須互相告知、充分溝通,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長遠發展為首位考慮。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02
若離婚後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甚至隱瞞對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權要求將子女姓名變更回原來的名字(相當於「恢復原狀」)。
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往往是為了報復對方(前妻或前夫)。這樣的做法,不僅傷害了對方和對方親人的感情,激化矛盾,還侵犯了對方作為父親或者母親的權益,導致孩子的生活和內心動蕩不安,讓孩子遭受嘲笑、歧視,交往出行諸多不便,隔斷、阻礙骨肉的親情紐帶,得不償失。
雙方沒有離婚,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名,也應該參照上述批復的處理,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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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蘊藏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譜寫著血緣的傳承;名字,銘刻著時代的烙印,寄托著希冀和祝福。姓名是一個人的符號,也關係到社會管理和善良風俗。在姓名的決定權、使用權、侵權救濟等問題上,在保護自由、鼓勵個性與倡導文明理性之間,法律必須找到一個最佳平衡,立法進一步明確,司法判例進一步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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