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談戀愛 離婚後丈夫對孩子不管不顧,妻子能否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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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予遵守,現在杜麗麗並無確切證據證實徐強存在不利於繼續撫養子女之法定事由,所以對於杜麗麗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並且判決駁回了杜麗麗的訴訟請求。離婚後幾個月,杜麗麗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她說雙方離婚後,徐強將嬰兒時期的徐小強放到門頭溝的親戚家代為撫養,而且徐強工作繁忙,很久才去探望一次孩子,對孩子沒有盡到其應有的義務,給孩子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嚴重傷害。

離婚後丈夫對孩子不管不顧,妻子能否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本文來自 雪花新聞,本文標題:離婚後丈夫對孩子不管不顧,妻子能否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轉載請保留本聲明!

▼律視拍案第697期丨離婚後撫養條件未發生變化,一方能否主張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杜麗麗與徐強結婚後育有一個兒子徐小強。在孩子剛出生兩個月的時候,杜麗麗與徐強協議離婚,他們約定徐小強由爸爸徐強來撫養,杜麗麗每月支付撫養費。

離婚後丈夫對孩子不管不顧,妻子能否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幾個月,杜麗麗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她說雙方離婚後,徐強將嬰兒時期的徐小強放到門頭溝的親戚家代為撫養,而且徐強工作繁忙,很久才去探望一次孩子,對孩子沒有盡到其應有的義務,給孩子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嚴重傷害。離婚之時杜麗麗身體有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現在她已經痊愈,為了給孩子一個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她要求法院判令徐小強由杜麗麗撫養。徐強卻認為,杜麗麗與徐強離婚時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孩子由徐強撫養,在杜麗麗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予遵守,現在杜麗麗並無確切證據證實徐強存在不利於繼續撫養子女之法定事由,所以對於杜麗麗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並且判決駁回了杜麗麗的訴訟請求。

杜麗麗又向中院上訴,她上訴的時候正處於哺乳期,徐小強剛剛8個月,在母親身邊成長更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雙方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相當,徐強經常出差,沒有很規律的時間照顧孩子,將孩子交由門頭溝的非直系親屬照顧,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

還有一個細節是,徐強在一審期間曾表示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但拒絕給付撫養費。杜麗麗還提起了離婚時候的一件事,就是離婚協議是因為其遭受家庭暴力,患產後抑鬱症,在當徐強答應由其母親親自撫養孩子的前提下,杜麗麗才同意徐小強由徐強撫養,現在因為杜麗麗身體已經恢復,所以請求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丈夫對孩子不管不顧,妻子能否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後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民事判決: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即駁回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

子女撫養,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的,並且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綜合確定。

本案中,徐強與杜麗麗協議離婚的同時約定孩子徐小強由徐強撫養,這個約定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該遵守。現在杜麗麗主張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因為距離婚時間很短,而且杜麗麗並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雙方的經濟狀況、撫養條件與離婚時相比發生明顯的變化。兩人離婚後,徐小強隨父親共同生活,變更撫養關係對徐小強的生活穩定無益,因為杜麗麗不能證明徐強存在不利於繼續撫養子女之法定事由,所以杜麗麗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紛紛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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