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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搬來一家外國人,講英文,一男一女倆孩子,看上去挺活潑機靈。只是傍晚或者周末常會聽到頂上有奔跑跳躍的聲響,有時還會震動天花板。一次在電梯里遇到他們下去遛狗,就問「你們經常在家練舞蹈還是體操?」他們愣了一下,突然相視笑了起來,指著身邊的狗說「是它!」
原來如此,我也笑了。可以想像白天家中無人,那狗是多麼的無聊,弄不好還會被拴起來。到晚上總算見到主人,又有了活動的自由,當然就一個勁地撒野,四個爪子弄出的聲響居然比大人小孩還厲害。
我也養過一條狗,四十多年前下鄉務農的時候。小黃狗無主,大概來自附近村子,給了點吃的就不肯走了,就此跟定我。我叫它魯彼特,一部阿爾巴尼亞電影里人物的名字。其實也不算養,它自己會在宿舍周圍找東西吃,大家都會喂它一點。晚上以連隊的谷倉為家,還會多管閒事追咬老鼠。
它很聽我的叫喚。有時不知跑哪兒去了,放聲一喊「魯彼特」,對面小山坡的草叢里就會探出半個黃褐色的小腦袋,豎著倆耳朵,連蹦帶跳直躥過來、撲過來。養了一年左右,有一天它不見了,我再也沒找到它……
以後回上海、去香港我都沒再養過狗,主要沒養狗的條件。一是狗要人照顧,沒這份空暇;二是我家小屋窄,沒這個空間。到朋友家看到有狗少不了逗弄一番,就會想起魯彼特。人狗情難了,養狗時間久了,對狗會像家人般難舍難分。有朋友因為養狗不再外出旅遊,就是不放心托付別人照料。還有朋友因為養了十來年的愛犬去世,無法在原來家中住下去而搬去別處,以免見物生悲。
台灣的陳文茜女士出名的喜歡狗,「我的狗就是我的孩子」。問題是狗的壽命比人短得多,要養狗、喜歡狗就須有生離死別的心理準備。好多年前在台北採訪她時,就看到書房地上趴著一條白色的狗,衰老得已快站不住、走不動了,爪子一直在地板上打滑。幾年後這條狗以十八歲的高齡離她而去,她哭了又哭,「哭到兩三條街外都聽得見」。聽說她已立下遺囑,留下不小一筆錢用來照顧她的「孩子們」。
養狗要用心,要講規矩,比如遛狗。這些年我去各國拍攝或旅遊,見到有人遛狗就注意觀察,看看有沒有用帶子牽著,再看看如何處理狗屎。最有趣的是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有專門替人遛狗的職業,街頭常看到一個年輕人牽著好幾條狗慢跑快走。當地朋友說,法律規定一個人最多可以同時遛八條狗,再多就怕管不住會出事。但就算只能帶八條狗上街,你有本事對付嗎?
歐洲幾乎每個小鎮街頭都會有放置專用狗屎袋的小箱子,任由遛狗的居民取用。都是差不多大小的塑膠袋,顏色各地不同,上面都印著收拾狗屎的四個步驟:先把手伸進袋子,隔著塑膠捏起地上那堆東西,再把袋子反過來,口上打個結丟進垃圾箱。我試過一次,挺好。
記得在阿爾卑斯山麓小國列支敦士登街頭問一對遛狗的夫婦如何處理狗屎,他們拿出隨身帶著的專用塑膠袋,說是超市里面都可以拿取,又掏出一瓶水說「清理後還要用水沖洗乾淨」。這真叫我肅然起敬,但對他們或許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養狗是私人的事情,不能因為自己養狗就侵犯他人權益或公共權益,所以要有規矩。如果大家都能夠守規矩,就不會發生多少糾紛和爭執。有人養狗、喜歡狗,也有人不養狗、不喜歡狗,如果有的地方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都足夠大,養狗和不養狗的一般可以相安無事,有關規矩和管理也應該比較寬鬆。至於像香港,人口密度世界第三、東亞第一,養狗就不是容易處理的事情,非要依法定規不可。
與朋友談起近期因養狗引發的一些社會矛盾,有人強調公民有養狗的權利,我說:「養狗要看環境,要有前提。如果會妨礙別人,就可以限制以至剝奪你養狗的權利。香港就如此,這才叫法治社會。」我在香港居住的小區從一開始就規定不許養狗,已經三十多年。曾有住戶違規養狗,又不聽勸告,拒不把狗送走,結果被告上法庭,輸了官司還罰錢。
香港地方小,樓挨著樓,好多住宅小區都立有禁狗令,寫入小區自己制定的「公契」,也就是香港法律之下的小區內部法規。業主買樓時須接受這些規矩,入住後也必須遵守。如果規定不能養狗,而你一定要養,只有另找允許養狗的地方去住。
一個城市要把養狗的事情管好,不能只靠政府作出各種「一刀切」規定。有時候,規定得越精細具體,就越難有效施行。看看人家怎麼管理的,或許會得到啟發,有所醒悟,不再糾纏不清。
本文刊2019年4月8日《文匯報 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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