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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申請保障房、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不用再提交「收入證明」等材料。
《決定》中提出,取消1個規章中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取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戶籍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證明」,改由書面告知承諾替代。
同時,還取消了5個規範性文件中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用人單位證明」「社保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海南省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用人單位證明」「社保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用人單位證明」「社保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附件3《海南省農民工薪水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繳納農民工薪水保證金證明書」。
以上證明事項材料全部改由通過政府部門內部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或者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替代。
來源:國際旅遊島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