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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馳前女友於文鳳,2012年入稟追討周星馳及其名下公司逾7000萬元傭金,周星馳今申請剔除他與商人胡亮明於2011年某部分通訊記錄。
高院今開庭處理,於文鳯由前律政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是次申請由袁的舊部、前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暫委法官處理;周星馳則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
周星馳一方要求法庭,剔除周與胡亮明2011年7月28日至8月3日的通訊紀錄,當中胡提及於文鳯曾表示,周承諾將一成投資收益分給於;惟週一直未有售出山頂普樂道「天比高」豪宅12號屋,故沒有任何售樓收益。 胡遂建議周星馳念在兩人的感情,「打個折扣」向於文鳳支付一個金額。
其後,胡以電郵通知於指,周對兩人的關係感失落,雖已分開,但亦願意分期支付2000萬元。
周星馳一方今指,從上述對話看來,周從沒承認他有法律責任要向於支付收益的一成,周後來提出2000萬的建議,亦只是基於兩人過去的關係。
周星馳一方認為,胡當時是周與於的中間人,為他們調解,故有關紀錄不能呈堂成指控周的證據。
於文鳯一方反駁指,於當年曾多次向周表示,希望「小事化無,大事化小,和平解決」,從沒打算與周對簿公堂。
於文鳳亦透露,當時曾表明分手後欲重新生活,過去她亦甚少陪伴周出席公開活動,不喜歡活在鎂光燈下,故不願將事情鬧上法庭,影響她日後的新關係。
於又認為,胡是兩人的共同朋友,又是「天比高」的發展商,他最了解兩人間的事情,找他成為中間人最適合不過。 但於從沒打算進行法律程式,故周與胡的溝通內容可呈堂作證據。
於方表示,本案非一般商業糾紛;於與周分手後,於仍獲準在12號屋居住數月,她亦有繼續協助周賣樓及向銀行貸款等。 楊官聽取陳辭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