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路侵權,彭于晏成功取得名譽侵權案二審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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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網絡侵權,彭於晏成功取得名譽侵權案二審勝利

打擊網絡侵權,彭於晏成功取得名譽侵權案二審勝利

打擊網絡侵權,彭於晏成功取得名譽侵權案二審勝利

據新浪網報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11月1日下午對彭于晏起訴微博加V用戶陳某、某飲品公司、某視頻App公司以及某音頻網路公司(以下簡稱陳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譽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二審維持一審認定名譽侵權成立,陳某及三公司對彭于晏發表道歉聲明、陳某和某飲品公司共計賠償27萬餘元、某視頻App公司和某音頻網路公司承擔部分賠償款的連帶責任的判決。

一、案情摘要

去年陳某在微博上發文,稱有八卦爆料帳號瘋傳彭于晏與某男性基金投資人有親密關係。幾天後,某飲品公司也在其微信公眾號刊登此文。之後該飲品公司與陳某分別通過某視頻App公司以對話的形式再次發布類似內容。陳某又在某大型音頻網站發布了與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頻內容。事後,彭于晏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談判因為此類報導而被無限期擱置。彭于晏遂起訴陳某及三公司侵害其名譽侵權。

二、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定陳某及三公司的行為對彭于晏構成了名譽侵權,陳某及三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事發時彭于晏工作室已在微博上辟謠,具有公示效力,而陳某仍發布缺乏客觀依據的內容,且發文內容有明顯侮辱性質,從而影響彭于晏的社會聲譽。陳某以多種形式在多個社交平台發布類似內容,主觀過錯明顯,而某飲品公司發表陳某同篇文章亦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某視頻App公司和某音頻網站作為該案視頻、音頻內容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未能對此類言語低俗、侵權明顯的內容進行甄別並採取必要措施及時刪除,理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彭于晏的名譽權如何成功維護

(一)為什麼保護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學者認為,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公民的名譽權屬於人格權,但其合理利用能為權利人帶來相應的利益,而對其名譽的貶損也會為權利人造成物質或精神損失,所以法律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不受侵犯,使之有權利獲得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並免受誹謗、侮辱等侵害行為。無論是否為大眾所知,名譽權都應該受到同等的保護。

(二)怎麼選擇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所以即使彭于晏的住所地不在上海,但由於本案中一審被告人通過網路傳播彭于晏的負面新聞,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均可受理本案。

(三)本案中的一審被告是否侵權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是否有被侵害名譽的事實、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與名譽權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一審被告發布不實新聞或提供發布平台卻不核實用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而彭于晏是廣為公眾知曉的自然人,其在《仙劍奇俠傳》里塑造的「唐鈺小寶」樂觀豁達,為人樂道,其一直以優良健康的形象示人,本案中侵權人的行為對其聲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已經因為一審被告的行為產生的負面新聞影響到其工作。因此一審被告的行為已然符合侵犯被告名譽權的諸要件。

彭于晏維權成功,不僅僅是他自己的勝利,也提醒了廣大的商家勿要利用他人名譽投機炒作,且要加強風險意識,審慎發布信息,勿要為了名利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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