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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變現時代,越來越多的普通消費品經過網路紅人的推介也變身為「網紅」。「網紅」的世界不止直播、美食、化妝品,還有因此而產生的種種法律糾紛。「網紅店」推廣蹭熱點,被判侵犯肖像權;線上直播起衝突,線下打架被判刑;網路紅人自制化妝品,十倍賠償又判刑。下面海淀法院法官通過三個案例,向大家介紹一下近年來常見的因「網紅」而產生的消費糾紛及處理情況。
「網紅店」推廣蹭熱點,被判侵犯肖像權
某知名奶茶店為了進行推廣,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官方網站發布了多條廣告進行宣傳,廣告中使用了某當紅影星的照片以增加效果。該影星認為奶茶店在沒有經過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該影星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要求奶茶店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奶茶店抗辯稱自己已經刪除了涉嫌侵權的圖片及鏈接,影響較小,不存在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影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具體人格權,是以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其肖像權中包含著一定的財產利益。
作為肖像權人,對自己肖像的商業使用享有支配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奶茶店將影星的照片用於對其經營活動的推廣,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奶茶店應盡到管理維護責任。奶茶店未經允許擅自使用知名人物的照片是對肖像權人權利的侵犯,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人格權商業化利用的價值難以準確計算,對於人格權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據該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價格和侵權人因此而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綜合考慮肖像權人的職業身份及奶茶店的經營性質,以及奶茶店使用侵權照片數量、時間等侵權情節,由法院酌定賠償數額。
線上直播起衝突,線下打架被判刑
王某是某直播平台的紅人,在一次直播過程中與觀眾張某發生口角。張某得知「網紅」王某經常去一家餐廳吃飯,便夥同朋友三人酒後持刀前往該餐廳,在餐廳門口將「網紅」王某毆打成為輕微傷。之後,張某四人到公安局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酒後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三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張某三人有自首情節,法院對三人依法從輕處罰,三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犯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著網路活動的日益頻繁,網路空間也被納入了尋釁滋事罪規範的領域。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在此提示網路活動參與者: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參與網路直播等活動時,應規範自己的言行,不要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相互尊重,不得隨意辱罵、恐嚇他人。否則,情節嚴重者,將受到刑罰的制裁。
網路紅人銷售自制化妝品,十倍賠償又判刑
劉某為知名網紅模特,靚麗的造型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淨、氯黴素等原料,自行製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後,臉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粉絲們便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公安機關隨即將劉某逮捕。法院審結刑事案件後,受害者們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退還貨款,並予以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於劉某具有坦白情節並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另案民事訴訟中,法院認為基於消費者因使用劉某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引發皮膚症狀的損害事實,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合理合法。劉某因該生產、銷售行為被處以刑事處罰,並不構成其免除向消費者承擔該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正當理由,法院對消費者的訴請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依據《刑法》第140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
在產品責任中,刑事處罰並不免除民事賠償,消費者仍然可以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退還貨款並予以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及第17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因此,如果消費者買到不合格化妝品,積極維權,也能得到十倍賠償。
(作者:秦鵬博 配圖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