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退休將領赴中參與政黨活動 最重可拔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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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退休將領赴中參與政黨活動 最重可拔退休俸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2016年11月,包含前陸軍副司令吳斯懷(圖右紅框處人物)等多名退役軍事將領,前往中國「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並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且在唱中國「國歌」時站立致敬,引起輿論譁然。(圖/YouTube)

2016年11月,包含前陸軍副司令吳斯懷等多名退役軍事將領,前往中國「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並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且在唱中國國歌時站立致敬。吳斯懷等人當時此舉引起輿論譁然。針對類似行為,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以及情報機關首長,終身不得參與中國黨務、軍事或相關組織在各地舉辦的慶典或活動,情節嚴重者,最重可剝奪退休俸資格、罰鍰最高可處1000萬元。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三讀條文規定,針對退役將領赴中國的管制年限延長至終身,違反者,原服務單位得視情節輕重,針對領有月退人員可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50%~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對於一次領取退俸的人員,則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已領取的獎章、勳章及其執照、證書等,應予追繳、註銷。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三讀條文也明定,現任或退離職未滿3年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從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或相關機構成員,赴中國須經申請,並取得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許可,若未經許可赴中國,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返台後應向委託機關通報,直轄市長應該向行政院、縣市首長向內政部通報,此外,曾任以上職務者,終身赴中國返台後,都應向原服務機關通報。

此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也將過去條文內提到的「國家機密」相關用字,修正為「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將限制範圍更明確化。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