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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圖取自google地圖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市吳姓里長候選人涉嫌賄選案,因吳數年前參選某里長時,其樁腳亦因賄賂選民判決有罪確定,檢方認為吳姓被告未記取教訓,本次又企圖以現金行賄取得勝選,建請法院審酌其嚴重破壞民主法治根基等情,應予以量處適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起訴書指出,吳男為嘉義市西區某里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於民國111年6至8月間,與林、李姓樁腳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由吳男親自或指示林、李兩人,以每票1,000元或2,000元之代價,向嘉義市西區某里有投票權之選民行求、期約並交付現金賄賂,約定里長選舉時,投票給吳男。
核被告吳男、林及李姓樁腳所為,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並請法院審酌被告吳男數年前參選某里長候選人時,其樁腳亦因賄賂選民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吳男應知公平選舉的重要性,不僅未記取前案教訓,於本次選舉又冀求以現金行賄方式取得勝選,嚴重破壞民主法治根基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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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