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雲縣茶、龍眼、荔枝受旱災損害 農委會公告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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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雲縣茶、龍眼、荔枝受旱災損害 農委會公告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農委會已公告嘉義縣、雲林縣茶、龍眼、荔枝受1-2月旱災損害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農委會已公告嘉義縣、雲林縣為辦理茶、龍眼、黑葉荔枝及玉荷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108年1-2月旱災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農民於3月5日起至3月14日前往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救助品項及救助額度如下:
茶:每公頃5萬元。
龍眼:每公頃6萬元。
黑葉荔枝:每公頃6萬元。
玉荷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每公頃9萬元。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農業處指出,本案現金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農民申請低利貸款應於上述期間內向受災地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各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30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