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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屆立法委員臺南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訂於108年3月16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票,競選活動期間10天,自3月6日起至3月15日止。在競選活動期間,選罷法對於選舉人、候選人及媒體有相關規範,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提醒大家務必遵守,避免觸法。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立委補選競選活動期間相關規範為:
1、投票日前10日(3月6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處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候選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之張貼,限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事處及宣傳車輛。(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第6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 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應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故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之時間限制。(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4、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3月16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是故投票日當日(凌晨零時起),各廣電媒體及報紙雜誌不得為任何選舉宣傳廣告。(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