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民團檢視轉型正義 籲平反太極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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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民團檢視轉型正義 籲平反太極門案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等多個民間團體,(2/28)日在台灣大學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以『法稅228』太極門案件 檢視台灣轉型正義」的論壇,邀請陳清秀、袁從楨、黃帝穎、陳逸南、林燦都等多位法界人士檢視台灣轉型正義,與會學者專家呼籲平反太極門案,落實轉型正義。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認為轉型正義必須還原歷史真相,歷史上有做錯事,顯然不公不義的,現在證據明確的,就應該翻案,歷史真相是有利不利都要還原,不能夠選擇性還原。

他以德國的立法精神為例指出,德國的行政法通說判例認為,人民對政府有公法上請求權,縱然時效消滅,政府有道義責任要履行,不能說過了時效就不算,只要事證明確,就該還給當事人公道,這就是衡平法理。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國際上,對於過去加害者國家違法濫權,他的責任追究是沒有時效。太極門的案例,國稅局「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公權力濫用於81年度的稅單,如果他前後5年度都被認為是贈與,唯獨剩81年度,同一個事實狀態,結果可以前後不一的認知,顯示國家的濫權是存在的,行政的不法是存在的。到目前為止看不到稅務機關對過去自己的濫權行政有任何反省,甚至連行政程序法要求他要自己去更正這樣的行為,都不願意去做。臺灣在轉型正義的過程中,對於過去的真相的調查跟責任的追究,其實並沒有落實。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林燦都指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要解決威權統治時代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不法國家行為,定在民國34年到81年間發生的事件。但到現在,還是很多行政不法、司法不法,需要轉型。太極門案檢察官掌握權力隨便起訴,然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為什麼後來還要追稅?國家的行政不法跟司法不法是什麼意思?當初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錯了,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還弄錯?再者,國稅局自己也可以決定(主動撤銷),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有規定,卻不作為。

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強調,太極門的稅單用間接證據推算的做法,並沒有經過財政部的核可,違反所得稅法83條之1,那是無效的。行政法院就81年度所做的判決存在二大荒謬,應該是無效的。其一,檢察官違法起訴,法院三審判決無罪無欠稅,相關的被告還獲得國家冤獄賠償,就應該徹底否定了這件事。結果稅捐機關還持續課稅,甚至被強制執行。其二,相同理由6個年度之中,5個年度都更正為零,唯獨基礎事實一樣的81年度的要課稅。只要有正常的心智,就能感受到荒謬。現在政府在高談轉型正義,太極門這麼一個很明顯荒謬的案件,是政府轉型正義的試金石!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呼籲,太極門案如果要正本清源,一定要公開在85年12月19日侯寬仁的動作背後是誰?太極門稅案是由刑案來的,刑案解決了,稅案就應解決,可是正義一直沒有實現,他呼籲大家做主人,不要做奴隸。他感慨臺灣是不正常的國家生病了,要醫生來看,呼籲大家要團結張大眼睛,選賢與能,政府要本於良心解決太極門案。

228事件發生迄今經過76年,在轉型正義的過程,除了究責、平反、賠償、紀念之外,如何避免發生相同的錯誤才是最重要的意義。如今雖為民主制度,但被稱為「法稅二二八」的太極門冤案,赤裸裸地呈現在民主制度下,司法人員、政府官員仍然會運用手中的公權力,做出違法和不正義的行政作為,形成國家暴力!政府的轉型正義不應有期間限制,對事證明確的太極門冤案應該立即平反,方為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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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