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施打過期3年點滴 桃衛生局:裁罰11萬元、護理人員停業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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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施打過期3年點滴 桃衛生局:裁罰11萬元、護理人員停業2個月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針對診所為民眾施打過期3年的點滴,桃園市議員簡智翔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要求衛生局加強診所稽查,全面杜絕違規劣藥。

桃園市八德區某診所為民眾施打過期近3年的點滴,民眾發現後反應,診所人員竟然回應「沒關係,有問題會起疹子。」、「標籤只是給衛生局看的」。桃園市議員簡智翔2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要求衛生局加強診所稽查,全面杜絕違規劣藥。

市府衛生局表示,已完成稽查和蒐證,發現該診所護理人員,確實已將過期點滴液施打於看診病患體內,且該診所對於診所作業及藥品管理,未依據相關標準管理作業程序執行,已違反醫療及藥事法規定,除開罰11萬元之外, 該護理人員處以停業2個月,現場查獲36項過期藥品全數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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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將診所內查獲的36項過期藥品全數予以封存。

針對民眾遭到診所護理人員施打過期的點滴,時代力量桃園市議員簡智翔24日上午9時時力桃園市黨部召開記者會,市府衛生局主秘林國甯應邀到場參加。

簡智翔指出,藥事法第21條明定過期的藥品就是劣藥,施用在民眾身上就是違法,衛生局應當依法開罰。根據爆料資訊,該診所施打在民眾身上的點滴製造日期為2013年,有效期限為2016年,點滴已經過期將近3年。因為擔心診所還會持續為民眾施打過期點滴,已提供相關資料要求衛生局先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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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區某診所為民眾施打的點滴,瓶上標籤的有效日期為2016.12.05.過期將近3年。

簡智翔也提出三點要求衛生局立即進行調查:
一、該診所施打過期點滴的狀況持續多久,有多少民眾受害。
二、衛生局應該針對轄內診所進行相關過期點滴、藥品之稽查,若有類似情形應依法開罰、令其改善並公布診所名單。
三、囤積藥品、點滴行為是否為診所常態,衛生局應負責調查,展現捍衛民眾健康的魄力。

衛生局回應,查核該診所105-107年無違規事件,惟該護理人員為病患施打過期藥品,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5條之於業務上有違法之行為,對於病人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恐造成影響的規定,將依法處2個月之停業處分;另該診所未盡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依違反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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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將於診所內查獲過期藥品多達36項。

衛生局表示,已完成該診所的稽查與蒐證,稽查員於現場發現,該診所確有開立處方並對民眾施打過期藥品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外,另於調劑室陳列過期藥品”濟生”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內衛藥製字第005334號;有效期限為2016年12月5日)、諾安命注射液5毫克/毫升(普氯苯噻)(衛署藥製字第027716號;保存期限為2016年8月8日)等36項過期藥品,全數封存。因過期之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1條第6款所稱之劣藥,將依同法90條第2項規定對該診所予以裁處新臺幣6萬元整。

至於為民眾施打過期點滴的護理人員,則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裁處停業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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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八德區某診所內進行過期藥品的稽查與蒐證。

衛生局表示,為維護民眾就醫之醫療服務品質及權益,每年針對轄內醫療機構定期辦理督導考核,今(108)年桃園市開業醫療機構計1,601家,截至7月22日已查核1,489家。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