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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翻攝自Youtube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等方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隨著陸劇、韓劇、日劇、美劇的普及,民眾生活中「追劇」的比重也越來越高,市面上也出現不少「追劇神器」如千尋盒子、安博盒子等產品,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未授權影音內容。
為落實我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有立委提出修正草案,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併科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著作權的三種行為如下:
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可以連結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由於不肖業者以免月租費或終生免付第四台費用等廣告煽惑消費者購買匯集許多侵權內容連結的機上盒,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