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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地相關污染防制,規範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該法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主要針對營建工程標示牌、工地周界、物料堆置、車行路徑、裸露地、出入口沖洗設施、結構體包覆、物料輸送管道、工區運輸車輛、拆除作業防制、粒狀物排放管道、施工機具液體燃料;未妥善設置或未設置,環保局將依據本法進行記點、裁處。
統計去年(107年度)轄內測站空氣污染指標(AQI)超過100橘色警示共計19天,環保局為因應季節性氣象因素造成轄內空氣品質不良問題,隨時監視空氣品質指標,倘若期間有AQI超過100情形,即對敏感族群有不良影響,環保局將派遣稽查人員至高污染營建工地或施作高污染工項區域,加強防制作為,減少污染量產生,盼藉由此作為,降低空氣污染指標(AQI)。
基隆市政府環保局呼籲營建業主與施工包商,應確實依照「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妥善操作工區內各項防制措施,避免造成污染情形產生。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