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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行政院開麥啦2 YouTube)
為了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情,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針對企圖影響選舉之不實廣告,參選人可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須於3天內做出裁定,違者最高裁罰新台幣2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根據新修正的草案規定,在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情事,可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但若業者不作為,可處新台幣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圖/行政院提供)
內政部指出,為了打擊假訊息,全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此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選舉日前3個月期間,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表示,修法是為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107)年 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業者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
(圖/行政院提供)
內政部強調,選舉罷免不實訊息影響民主選舉罷免制度甚鉅,因此比照法國「反資訊操控法」建立制度,盼藉此端正選風,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109)年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 10 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