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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5月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當天,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志婚姻合法國家。(圖/翻攝Wikipedia)
立法院在5月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簡稱IDAHOT )當天,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志婚姻合法國家。總統府也在今(22)日正式公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於5月24日起正式實行,以解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反憲法的相關規定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同志伴侶滿18歲起即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也獲得我國法規大部分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專屬權利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也明確指出,成立其關係(同性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志婚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對於同志婚侶的收養權益,也明定同志任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這代表政府開放同志家庭「繼親收養」的權益,另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具有法律上的親權關係。
至於同志婚侶的財產繼承方面,《同志婚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明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制度,準用《民法》親屬篇第2章第4節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可依照《民法》,在婚前約定是否要共有財產,或是分別財產制度。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