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延長至11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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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延長至114年底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案經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黃偉哲市長任內積極推動綠能環保城市政策,本市截至110年11月底已主動核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1,398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除鼓勵電動車輛使用對於社會具有節能減碳、降低移動污染排放、減少交通運輸過程之噪音等社會效益外,持續提高民眾購置電動車誘因,共同打造綠能環保城市。

財政稅務局提醒,凡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且車籍地址登記於臺南市,待修正後使用牌照稅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將主動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不須民眾提出申請。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