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權益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5/31前至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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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益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5/31前至公所辦理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為掌握養殖生產狀況及保障養殖業者權益,政府相關單位透過漁民養殖放養量申報及後續查報作業,建立資料運用於養殖管理執行。台南市府農業局表示,養殖業者請於5月31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養殖所在地的區公所辦理111年度放養申報。

農業局說,農委會於111年2月15日修訂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範受理養殖放養申報對象,為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的負責人、魚塭經營承租人或其他依法令許可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如2人以上共同經營者,應推派1人為申報人。

農業局表示,隨著氣候變暖,漁民們已開始準備放養新年度的魚、蝦、貝苗,相關魚塭資料、養殖種類及養殖狀態等資料,需透過漁民養殖放養量申報及後續查報作業等才能管理執行。而放養量申報也是天然災害救助或相關補助的資格要件之一,符合申報資格但未申報者,倘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將無法獲得救助。

農業局指出,申報時請準備文件有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的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魚塭經營承租人需附),免再檢附水權狀等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於5月31日前,自行或委託他人向養殖所在地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