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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顧社會弱勢家庭,役男家庭狀況符合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檢具相關資料向戶籍地公所申請,以在戶籍地附近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請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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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