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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BOT案,自民國(下同)92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合約,94年動工興建、96年主體建物完工。然因台東縣政府未監督業者於開發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任由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纒訟10餘年,台東縣政府於109年依仲裁判斷,耗資6.29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實有負縣民所託。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會議於16日通過高涌誠委員、田秋堇委員、趙永清委員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台東縣政府,要求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關於投資合約及協調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糾正案文指出台東縣政府之缺失如下:
一、 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88號裁定縣府應令業者停止開發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5號判決撤銷第5次環評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3號判決撤銷第7次環評決議等確定判決)已認定之事項提送協調,由協調委員會於104年6月27日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事由(規避環評及過度開發而引發重大環保爭議等情),及未能通過環評而導致投資計畫不能繼續執行之責任,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美麗灣公司得免除其契約責任。再由協調委員會於106年3月23日作成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之結論,作為日後仲裁庭判斷縣府應買回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台東縣政府對協調委員上開明顯不利於縣府及縣民的決議及結論,未本諸公益原則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
二、 本案主任仲裁人顏○明曾任第八任、第九任協調委員,參與做成前開不利於台東縣政府之協調委員會決議,仲裁庭之組成有重大瑕疵。且仲裁判斷稱美麗灣公司得依「不可抗力」終止BOT合約,判處台東縣政府應依鑑價結果收購開發案建物,其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台東縣政府在仲裁期間未本諸公益原則提出抗辯,顯有重大違失。
三、 本案建物鑑價所採成本法雖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相關規定尚無不合,惟該建物因未通過環評,無從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之營運性資產作為估價條件,且BOT合約限制建物高度不得逾13公尺,房間數不得逾80間,台東縣政府買回之建物卻高19.8公尺,房間數達123間,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之行為解套,核有違失。
此外,本案台東縣政府對於協調委員會及仲裁案相關卷證資料,均核列為機密文書,禁止監察院對外公開。監委特別指出,促參案件具有公權力性質並攸關公共利益,且此案涉及公務機關台東縣政府之行政作為,仲裁結果更涉及6.29億人民納稅錢之動用,惟爭議處理階段之協調及仲裁相關程序及文件,除雙方皆同意外,竟禁止對外公開,實有違公開透明原則。促參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宜酌採法務部之建議,於投資契約範本內明訂公開仲裁程序、仲裁判斷書及估價報告等文件,並應檢討現行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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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