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愛注意! 即起汽車行經穿越道未停讓行人 加重罰鍰至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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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愛注意! 即起汽車行經穿越道未停讓行人 加重罰鍰至3600元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3/31起,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加重罰鍰至3,600元。(圖/記者 許高祥 攝)

交通部公布自112年3月31日起,汽車轉彎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罰鍰金額為3,600元;如果是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而不停讓者,更加重罰鍰為小型車處罰4,800至7,200元、大型車處罰7,200元。

高市府交通局指出,交通部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已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未停讓行人之裁罰基準,加重相關罰鍰,以保護弱勢用路人。

另為強化駕駛人路權觀念,交通部亦修正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之罰則,從原本處罰600元,加重為1,200~1,800元罰鍰,以落實駕駛人應依規定停讓之路權觀念。

本次同步修正者,尚有駕駛人駕車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地面繪設有「停」標字或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路口,駕駛人行車至該路口時,必須先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得再開。如違反相關規定,將加重處罰1,200~1,800元,以建立駕駛人於無號誌路口之停讓觀念。

交通局提醒,相關交通違規罰則新制已自112年3月31日上路,籲請各位駕駛人,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請務必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並請遵守行車路權觀念依規定停讓,如行經設有停車再開等標誌、標線、號誌之路口時,駕駛人應該要停車後再開,以共同提升行車安全,以免不慎違法而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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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