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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中秋、國慶連假即將到來,嘉義縣政府提醒9月29日(週五)中秋節及10月10日(週二)國慶日是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果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青處表示,企業若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透過8週變形工時實施,將國慶假期調整成4天連假,需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可以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取代,才能將10月9日(一)的工作日與9月23日(六)的休息日對調,調整後9月23日為工作日,10月9日則為休息日。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依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如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又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應加倍發給,若違反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月薪36,000元勞工,推算時薪為150元,若約定於調整後的10月9日休息日出勤,應加給延長工時工資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若於9月29日或10月10日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給國定假日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
勞青處指出,10月1日及8日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如有特殊情況在例假日出勤,無論實際出勤時間多久,雇主都應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則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例假日出勤並應於事後補假一天,且在事後24小時內,雇主應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程序才算完備。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