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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營運,最近有勞工反映,受疫情衝擊導致工作量減少,被雇主要求必須先請休特別休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基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因企業經營有急迫需求,可以和勞工協商調整,但不能限制勞工只能一次預先排定或要求必須在特定期日前休假,也不得強制勞工請休,違者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說明,特別休假行使期間, 勞雇雙方得協商約定以週年制(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 )、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等方式實施。年度終結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的日數,經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此外,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 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工作示意圖
勞工局指出,勞動部已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https://calc.mol.gov.tw/Trail_ New/html/RestDays.html ),使勞雇雙方易於了解特別休假日數的計算方式。 如有特別休假或其他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 22289111分機35200、1999市民專線或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