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案 虐童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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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案 虐童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台灣好新聞 第1張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除將兒少保護對象從16歲擴大至18歲外,針對虐童刑責部分,加重為虐兒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圖/sketchport.com)

近年出現數起虐童事件,但因法律刑度、案情、法官考量…等多種因素,因此相關嫌犯被判的刑罰未符社會期待,引發各界討論。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除將兒少保護對象從16歲擴大至18歲外,針對虐童刑責部分,加重為虐兒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將處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1。

根據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凌虐未滿16歲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虐童致重傷或致死者並未另做規範。此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除了把原本16歲以下的保護範圍擴大為18歲以下,也直接明定虐童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到12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也明訂,若是為了營利行為而做出虐童行為,刑責也會更重,致人於死者將處無期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第80條,明定對於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者,都不適用所有追訴權時效的限制。

針對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部分,修正案也提高過失犯罪的法定刑,因過失傷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殺害子女始得寬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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