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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照片,圖源:台灣好新聞編輯部)
近期因應酒駕行為,立法院三讀通過酒駕相關罰則,包含酒駕未肇事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將公布姓名照片…等,新修改法條已上路。不過近來亦常出現人綠燈過斑馬線時,遭在路口搶快的駕駛人撞傷的事件。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並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由現行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相關修正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他於今(2022)年首次召開的行政院會中,即宣示政府全力維護道安的決心,並親自召開兩次專案會議,推動多項精進作為,包括市區危險路口、路段及校園周遭危險路段的改善、擴大公車進校園、強化違規科技執法,以及加強規範外送平台對外送員交通事故的預防。另針對國人最不能容忍的酒駕肇事行為,一律從速從重追訴;因酒駕易科罰金或已入監服刑申請假釋等,也一律嚴審。
(圖/交通部)
蘇貞昌強調,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今(24)日再度提出修法,針對「嚴重超速」、「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等易造成人員死傷的不當駕駛行為,提高處罰標準或加重罰則。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及「車輛管理」等五大部分。首先,在「未停讓行人罰責」部分,鑑於近年汽車駕駛人在路上未暫停讓行人先行,經常導致嚴重交通事故,故配合修正相關罰則,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由現行3,600元提高至新台幣6,000元。
(圖/交通部)
其次,在「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部分,除延長違規記點累計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並處罰實際駕駛人,以嚇阻違規行為。另外,在「速度管理」部分,國際上均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關鍵因素,本次修法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圖/交通部)
在「駕駛人管理」部分,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最後,在「車輛管理」部分,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增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另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之相關費用宜由參加者自行負擔。
(圖/交通部)
行政院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增訂第30條之1與修正第33條、第47條及第48條,爰修正民眾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之條款。(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增訂尾燈、煞車燈等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2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未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及因違反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等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
六、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規定改為依修正條文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處理細則記違規點數,刪除相關記違規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第61及第92條)
七、增訂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及第33條)
八、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修正條文第43條)
九、增訂汽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未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罰責,並整併汽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8條)
(圖/交通部)
十、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用以釐清超車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行車之行為區分。(修正條文第47條)
十一、修正記違規點數制度,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並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
十二、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之2增訂第4項,增訂汽車記違規紀錄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之1)
十三、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之2)
十四、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重新領牌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66條)
十五、配合增訂第30條之1及修正第44條,將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修正條文第67條)
十六、增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通知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及委外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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