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蛋」知識節12.30|鏈法團隊龐理鵬:數字貨幣運用如何規避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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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蛋”知識節12.30|鏈法團隊龐理鵬:數字貨幣應用如何規避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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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2月30日——鏈得得推出8天雙「蛋」知識節的第六天。

昨天,我們重溫了鏈得得出品的《精通區塊鏈-進階版》在線課第3課 《區塊鏈+供應鏈金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布比科技聯合創始人兼CTO王璟詳細闡述了區塊鏈如何在供應鏈金融中發揮巨大的作用。

如今,方興未艾的區塊鏈技術開始嘗試和供應鏈金融、實體經濟等相結合,在這一過程中,幣改、鏈改的概念和口號也隨之而來,然而,新興技術和事物往往在發展初期借著法律暫時空白的時間契機「野蠻生長」,區塊鏈技術也不例外,很多人肆意借助ICO等方式投機「割韭菜」,磨滅人們對新技術的好感、扼殺了區塊鏈技術的真正應用前景。

好在,隨著區塊鏈相關法律監管的日趨規範與嚴格,區塊鏈技術開始沿著法律範圍內的正確軌道規範發展。那麼,目前,有關區塊鏈的法律有哪些?創新企業在利用區塊鏈技術開疆拓土時,又如何避開法律的紅線呢?

今天,讓我們重溫鏈得得出品的《精通區塊鏈-進階版》在線課第4課:《區塊鏈的法律邊界》。本課中,我們特別邀請了鏈法團隊負責人龐理鵬律師,結合他豐富的區塊鏈法律案例經驗,為我們詳細分析各類區塊鏈項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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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節選自《精通區塊鏈·進階版》在線課第4期:《區塊鏈的法律邊界》

一、關於大陸法律對區塊鏈行業的規範

大家好,我是龐理鵬律師,今天很開心能跟大家做一個分享。

雙“蛋”知識節12.30|鏈法團隊龐理鵬:數字貨幣應用如何規避法律紅線?

咱們來看這張圖,這張圖就是我們從13年到現在,對一些主要數字貨幣以及區塊鏈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匯總:

第一個文件: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2013年12月3號,相關部委發布了一個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這是最早的一個文件。里面有幾點需要大家注意:

1、從性質上看它認為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個是對比特幣的性質進行定性,認為它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法定的貨幣、不能流通。

2、關於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這是文件當中提到的。

3、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網站的管理。

4、文章當中也提到防范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的風險。

5、要求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和投資風險的提示。這個是當時這個文件所強調的五個要點。

第二個文件:九四公告

下面我給大家講第二個重要的文件, 2017年9月4號央行幾個部門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發行風險的公告,這個就是在幣圈和鏈圈大名鼎鼎的九四公告,也是截止到目前對這個行業影響最重要的一個公告。

第一部分我講一下公告當中所傳遞的一個關鍵信息,這個關鍵信息就是他們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證,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這個是對於公告當中的一個關鍵信息。

第二部分,關於九四公告文件的要點,我認為其實主要有三個要點需要大家注意的:

1、通過公告明確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的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3、文件當中明確指出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組織和個人不能進行發幣、不允許交易平台的存在,尤其是法幣和代幣,幣幣之間的交易不允許存在、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能從事相關的融資業務。

但是在九四公告當中,我需要著重給大家講一下關於所謂的非法證券活動的定義和表現形式,到底指的是什麼?這個也是分兩點:

第一、非法的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未經有權部門相關部門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的經濟、證券的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這是所謂的非法證券活動。

第二、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形式,表現為非法發行股票、不法分子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的旗號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原始股等,這個就是非法形式的定義和表現形式,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個點。

第三個文件:五部委風險提示

下面給大家講的第三個規範就是大家經常講的叫五部委風險提示。在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出台的關於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其中有兩個關鍵點需要注意:

1、在文件當中非常明確,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的合法權利,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主要是非法集資、傳銷、詐騙支持。

2、關於此類活動是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際上還是借舊還信的旁氏騙局。

第四個文件:征求意見稿

第四個文件就是2018年10月19日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雖然叫做征求意見稿,但是從文件名大家可以看出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這個我認為它的重點意義在於,從之前的防范和禁止變成了管理,詞匯的改變也改變監管態度的一個態度的轉變。

盡管是征求意見稿,但是這里面還是有些關鍵信息給大家做一個提示:

第一、從服務管理規定當中,它第一是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

第二、區塊鏈信息服務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備案登記表。

第三、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落實信息內容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這是這個文件當中的三個要點,其實也體現出來國家確實是一個轉變,從禁止到逐漸逐漸處於管理的一個狀態。當時我們有個總結,認為如今的監管趨勢,所有的入場要牌照化、所有里面的參與者要實名制。

以上就是我要講的第一大部分:大陸法律對於區塊鏈行業的規範。當然不是很全面,主要講了規範和有代表意義的一些文件。

二、區塊鏈行業面臨的法律風險

下面我給大家講一下區塊鏈行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這個我也分兩部分去講,一部分是面臨的刑事風險,第二就是所面臨的民事風險。

第一部分:刑事風險

我先把刑事風險所涉及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發出來,給大家做個參考:

1、發行代幣融資涉嫌刑事犯罪。

2、集資詐騙罪。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組織、主管傳銷活動罪。

5、洗錢罪。

以上就是刑事方面我們列舉的五個主要事項的罪名,我這里面著重講一下組織主管傳銷這個罪名。這個罪名當中需要注意,因為和傳統的傳銷案件相比,在區塊鏈ICO這種模式當中風險更大。

第二部分:民事風險

給大家講關於法律風險的第二方面,在咱們國內民事方面的風險。民事方面的風險用一句話來概述:因為國家對於法律屬性的不明確導致的投資風險。

區塊鏈行業,剛才我也講了它的定位問題,認為它是一個數字資產,而沒有定義它是數字貨幣。而且法律屬性的不明導致了很多的投資風險,這個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這種定性的問題導致了虛擬貨幣買賣合同或者是委托投資理財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這從浙江省的一個案件當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在這個判例當中,浙江省的法院他們認為簽訂的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無效,他們其實借助的法律是明令禁止虛擬貨幣流通,所以說當事人簽訂的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無效,但是隨後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和深圳仲裁委他們對雙方之間的交易有了更積極的態度,這個其實大家可以關注一下。

在11月份,深圳國際仲裁院採取的一起案件,仲裁院認為雖然監管部門禁止了ICO和虛擬貨幣的交易,提醒投資者應該注意風險,但是從未斷定個人比特幣的交易屬於違法行為,所以他就認為確定他們之間合同的有效性,這里面需要提示的在於投資者在委托他人理財或者是接受他人理財委托時,大家應該樹立正確的合規意識。

憑著私人的信任,盲目進行投資是不對的,在之前應該做到合規,避免大家所簽訂的投資合同或者委托理財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

三、合規對於區塊鏈行業的意義

我們認為這個合規是指區塊鏈行業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範和規則相一致。因為法律具有強制性,規則可以理解為行業規範或者行業標準,準則對於區塊鏈就是內部規章、社區規範。

需要著重提的一點關於白皮書,因為在實驗當中,隨意篡改白皮書的行為非常常見,這也導致整個行業的信任流失,我認為如果這樣發展下去肯定不利於行業的這樣一個發展。我們認為合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合規線即生命線。

合規對於區塊鏈的意義,我舉兩個簡單的例子:第一、任何一個文件的發布都會導致整個行業乃至產業的動蕩,比如咱們九四規定出台以後,就導致眾多的交易所關閉或者被迫的前往海外國外。第二、比如五部委通知之後,部分區塊鏈媒體就被關停了。

所以我們還是要重視合規,包括對於咱們國家,如果你想在國內做區塊鏈,你如何做到跨境?你如何做到國內的合規?比如在其他國家的合規,都是需要大家去重視的問題,包括咱們國家對於區塊鏈,對於數字貨幣的定義,大家都是要注意到,然後在法律法規的範圍之內去開展相關的業務。

四、鏈改、幣改的法律合規性

首先給大家講一下鏈改的定義,我們認為鏈改就是以實體經濟為依托,利用區塊鏈技術對企業的價值鏈進行優化,什麼叫價值鏈呢?其實價值鏈是管理學當中的一個概念,他指的是企業的股東和其他利益集團包括了員工、顧客、供貨商以及所在地區和相關行業創造的價值的動態過程總和,這是所謂的價值鏈,這是我們認為關於鏈改的定義。

我們認為鏈改的法律障礙就是指影響鏈改目的做到的這個法律因素。我們其實主要從三個方面講解一下:

一、《刑法》上的障礙,其實無論是鏈改還是幣改,歸根到底它的目的都有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主要就是一類,就是非法公開融資,這個是非常明確的。無論是咱們國家還是在國外都規定的非常明確,所以針對這個刑法上的障礙:

1、 一旦涉及到刑事風險他就是個紅線,因為這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2 、無論幣改還是鏈改,主要是涉及就是非法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這也是法律的一個紅線,這是刑法方面的。

二、我們從《行政法》角度,就是我們常規所謂的監管層面的這樣一個相關的規定。行政法方面也就是咱們通常說的監管層面的會經常發布一些文件,然後這個意味著咱們的自由授限,政府會依照職權對擾亂社會秩序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限於其行政處罰。

舉個例子,比如說根據咱們《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證,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該法第45條也規定,如果說是存在印制發售代幣的票證,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央行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以下的罰款,這是局限在行政法方面的。

三、就是《民商法》方面,我們有一句重點的名言,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民商法相對寬泛一些只要你不違反行政法,之前的民法方面,如果沒有禁止,那我們就可以允許的,現在目前的情況下,現在目前的一個法律框架中需要特別指出就是有些改革的目的可能難以做到。

幣改定義和法律障礙

最後我給大家講一下幣改,我主要從三個方面給大家簡要講一下:

第一、關於幣改的定義,以及幣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實踐和案例。

第二、關於幣改我認為的法律障礙。

第三、我認為發改的法律紅線。

關於幣改的定我們認為幣改屬於通證經濟里面的一次實踐,通證經濟孟巖老師已經進行過分享,在此就不再多說,大家可以看看之前《精通區塊鏈·進階版》在線課孟巖老師的分享。

因為幣改的生命周期其實很短,談起幣改我想跟大家談一談QOS的項目,QOS當時作為咱們Fcoin幣改區的首發項目,當時引發咱們行業內廣泛的關注,當時聲稱要打造下一代企業級的應用社區,真正將區塊鏈服務於實體經濟。

Fcoin官方發布的項目白皮書顯示,當時QOS的目標是通過底層的公鏈把傳統的公司化的行為轉化為社區行為,通過通證把中心激勵體系變為社區自激勵體系,而這一點與Fcoin白皮書所傳遞的內容高度契合,就兩點:公司向社區化進化、監管向技術靠攏。

我們鏈法團隊也做了一個白皮書的可視化,給大家做一個參考。

雙“蛋”知識節12.30|鏈法團隊龐理鵬:數字貨幣應用如何規避法律紅線?

下面給大家講一下法律障礙,我認為主要有三個點:

第一、我們認為所謂的社區,其實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民事主體,這個社區不像咱們所謂的社區居委會,對不對,他沒有承擔責任的主體。

第二、公司法上的股東和管理層之間,大公司與小股東之間的權利利益的制衡機制難以適用,比如根據咱們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這里面存在著關於大股東保護,小股東保護的條款,所以怎麼能保護利益權衡上,怎麼能夠機制如何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也是一個障礙。

第三、我們認為對於一些小型投資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這也是我們認為的法律障礙。法律紅線我們認為不管是鏈改幣改都不能違反一個規定,就是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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