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買買買?看清規則再下單 | 法寶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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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買買買?看清規則再下單 | 法寶實務

導語:自從「雙十一」被定義為「購物狂歡節」以來,每年的十一月都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全民購物盛宴。因此,每年的雙十一既是消費熱潮,也是消費糾紛的高發期。那麼,面對各大電商鋪天蓋地的促銷活動,我們怎麼能避免陷入消費糾紛呢?

背景介紹

自從「雙十一」被定義為「購物狂歡節」以來,每年的十一月都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全民購物盛宴。近年來,各大平台紛紛開啟了預售、定金膨脹等新玩法,今年的雙十一優惠規則更是燒腦,付定金立減、購物津貼、跨店滿減等促銷手段花樣百出,讓人眼花繚亂。面對各大電商鋪天蓋地的促銷活動,還是要提醒大家,下單之前看清規則,以免陷入消費糾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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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覽參與天貓雙十一的商家優惠活動,大多採取了「定金」優惠並且同時規定:「定金一旦支付就不能退款。」在支付定金的時候,會出現「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預售協議」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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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商家優惠規則中的「定金」與消費者通常理解的「訂金」是一回事嗎?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從法律概念上來講,「訂金」與「定金」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一般來說,「訂金」被視為合同履行的預付款,但沒有擔保合同成立的性質,而「定金「是大陸法律明文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擔保的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分析

熱鬧之中,風險暗藏。每年的雙十一既是消費熱潮,也是消費糾紛的高發期。通常而言,網路購物的主要糾紛集中在買賣合同及產品責任方面,因此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中,選擇「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全文檢索「雙十一」,共有103篇裁判文書。選擇「產品責任糾紛案由」全文檢索「雙十一」,共有53篇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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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採購中心與莫丹等網路購物合同糾紛」就是一例關於消費者在「雙十一」使用「定金」及「優惠券」進行網路購物的糾紛。法院審理事實查明:2017年11月10日,莫丹從淘寶網上蘇寧採購中心會員蘇寧易購官方旗艦店了解到,支付100元定金,並領取300元優惠卷,可以在「雙十一」當天以5288元購買iphone8P手機,這個優惠券可以在支付尾款時抵扣。到2017年11月11日,莫丹預購該款手機,價款為5538元,優惠券未抵扣,後莫丹支付了5538元,加上定金100元,莫丹共支付5638元拍下這部手機。現在莫丹沒有收到手機,也沒有收到退款。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莫丹根據蘇寧採購中心提供的網頁的內容,交付定金100元並領取300元優惠券後,未能以蘇寧採購中心承諾的價格購買到商品,即領取的300元優惠券在交付商品款項時未能抵用貨款。蘇寧採購中心未按照其網頁內容與莫丹訂立合同。同時,蘇寧採購中心在接受全部款項後,至今未交付貨物。雖在交易過程中莫丹申請過退款,但後期已經撤回退款申請。故蘇寧採購中心既未按網頁宣傳的價格訂立合同,又未交付貨物,原審法院判決蘇寧採購中心返還貨款並三倍賠償損失,並無不妥。

由此可見,在消費者根據商家發布的規則訂立合同之後,如商家未能按照所發布的規則履行合同,消費者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完善

工商管理部門也注意到了電商平台網路購物狂歡節的相應風險並對主要平台作出了行政指導。2017年 「雙十一」前夕,由北京市工商局牽頭,市公安局、商務委、質監局、食藥局、網信辦、北京海關、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8家單位集中約談了京東、天貓、亞馬遜等13家電商,對其進行行政指導。北京市工商局從5個方面對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提出了指導意見。

針對「雙十一」期間,平台商家推出的各種格式條款,市工商局強調了平台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三大禁止行為。

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

不得限制排斥經營者參加其他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的促銷活動。

在2018年「雙十一」的《天貓預售業務管理規範》中,可以看到天貓商城明確了活動中「定金」的擔保性質,也對定金規則進行了細化,更加兼顧合理公平。其中明確規定「因賣家原因導致買家未如期支付尾款的,賣家應退還定金,並向買家補償與定金同等金額的價款。買家支付定金,並如期支付了尾款,若因賣家延遲發貨導致交易未能實際履行的,除須返還定金並向買家補償與定金同等金額的價款外,還需按照《天貓規則》及相關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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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需求的「井噴」,一方面顯示出大陸消費需求的巨大潛力,另一方面民眾的衝動消費也被進一步刺激和放大。電子商務經濟想要做到良性發展,營造並維護公平有序的交易環境是關鍵。值得一提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平台經營者及消費者等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更加全面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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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浪潮中,配套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商家及平台經營者在追求利潤的同時,應加強規範意識,主動遵守並維護交易秩序,承擔更多社會責任。而消費者應在參與各種優惠促銷活動之前對活動規則進行全面了解,理性購物,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一旦出現糾紛,及時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祝大家購物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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