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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改決定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後的條例將於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自2012年條例施行以來,本市首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改。
修改後的條例首次明確,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並對個人違法投放垃圾的行為,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違規投放的個人「屢教不改」,最高可處200元罰款。此外,要求餐館、旅館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並對「混裝混運」現象加大處罰力度。
北京市垃圾分類分為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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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垃圾: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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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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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後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類、塑膠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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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垃圾:除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難以辨識的生活垃圾。
下面是一些規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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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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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並設置醒目提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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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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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北市生產、銷售超薄塑膠袋。明確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膠袋,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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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使用超薄塑膠袋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立即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將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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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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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規定的個人,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其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信息將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定了!北京垃圾分類新規明年五一實施:個人「犯規」有改過免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