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讀書被判侵權 數字經濟下的個人資訊保護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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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薦「可能認識的人」、自動向通訊錄好友發邀請簡訊……類似的情況在如今的App使用中並不罕見。惹人不快的同時,這或許也是平臺侵害用戶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宣判,認定抖音、微信讀書兩款App均有侵害用戶個人資訊的情形。兩案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後,體現民法典保護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資訊權益的典型案件。

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繫人的情況下,原告凌某某在使用該手機號碼註冊登錄抖音App後,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繫的同學、朋友。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係、地理位置、手機通訊錄等個人資訊和隱私,構成侵權,將抖音App的運營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視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凌某某的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係、地理位置屬於個人資訊,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並存儲凌某某的上述個人資訊,構成侵權。但同時,上述資訊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視界公司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凌某某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隱私權的行為。

在另外一起黃某起訴的案件中,原告黃某主張,其在使用「微信讀書3.3.0版本」時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軟體自動關註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記錄,原告認為侵害了其個人資訊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本案中認為,讀書資訊可能構成對用戶的「人格畫像」,在數字時代,網路用戶應享有通過經營個人資訊而自主建立資訊化「人設」的自由,也應享有拒絕建立資訊化「人設」的自由,而這種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戶清晰、明確地知曉此種自由。

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民法典採用了可識別的標準+列舉式規定的方式,界定個人資訊的保護範圍。我認為民法典對個人資訊的規定是比較全面的。但是,對於沒有明確列舉的類別,是否屬於可識別資訊、能否納入個人資訊的保護,可能產生爭議。如與家庭購物、消費的歷史及傾向相幹的資訊等,對於這一類資訊,立法者應當有一個明確、清晰的態度,這樣更有利於對個人資訊的保護。」

如今,無限度的資訊挖掘、資訊濫用、資訊侵權行為頻頻發生,但資訊推送、個性推薦等常見功能中,個人資訊似乎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合理使用的邊界該如何判斷?皮劍龍向北京商報記者解釋,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個人資訊合理利用的邊界是:個人資訊利用的主體要合法、理由要正當且必要、處理要有限度。如處理個人資訊不符合該條款規則,則很可能構成侵犯個人資訊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資訊的規范處理和安全保障會促進數據資源的積累和利用,設定合理的個人資訊保護邊界才能構建良好的個人資訊保護與大數據利用之間的關係。」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書涵表示,在互聯網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可以通過產品模式設計和技術創新的方式,在加強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的前提下,促進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而非對公民個人權益和行業發展進行非此即彼的取舍,這需要互聯網企業承擔其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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