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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搜狐科技
作者 | 尹莉娜
繼被質疑「大數據殺熟」之後,美團再次因為取消支付寶渠道被告上法庭。
12月29日,據《中國經濟周刊》報導,因取消支付寶渠道,美團遭遇反壟斷訴訟,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立案審理。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書(2020)京73民初888號顯示,王某訴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美團運營主體,下稱「美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決定立案審理。
12月28日,王某的委托人北京實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鵬飛介紹,美團APP、美團點評APP等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取消支付寶渠道,使得消費者無法在上述APP中通過支付寶進行支付。
事情可以追溯到今年7月底。當時有媒體報導稱,部分用戶在使用美團支付時發現,美團月付和信用卡支付占據優先位置,微信支付、ApplePay也在支付選擇列表上,只是不再顯示支付寶支付。這不是美團第一次取消支付寶渠道。據統計,自2016年起,美團已經三次被部分用戶反饋稱無法使用支付寶進行支付。
口水戰始末
直到今年7月底,有網友陸續發現,在美團外賣訂餐時,頁面已無支付寶選項,此前,美團一直將支付寶折疊展示。
7月29日,美團月付通過官微發聲,「其實這文章的主體換成餓了麼app和微信支付也同樣合適呢」,並配上餓了麼只能使用花唄和支付寶付款的截圖。
對此,餓了麼方面則用「Excuse me?!」回應,並曬出了餓了麼不僅支持支付寶和花唄,同時還支持微信支付的截圖。
在消息發酵的當晚,美團CEO王興發文回應此事,稱「微信支付的活躍用戶數比支付寶多,手續費也較低」,同時質疑「淘寶為什麼還不支持微信支付?」
對此,搜狐科技分別翻閱了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官網,查詢兩者的費率差別。
在美團業務涉及到的「網上服務平臺」類別(團購服務平臺、綜合生活服務平臺、旅遊服務平臺和訂餐服務平臺),微信支付的費率為0.60%,結算周期為T+1。
微信支付費率介紹頁面
而在支付寶的費率介紹中,除了遊戲相幹的「特殊行業」外,APP支付的費率也在0.60%,同時,新簽該產品的商家,在未滿90日或延續交易未滿30日期間,通過該產品收款的資金將於次日結算。
支付寶APP支付費率頁面
不過,當美團這樣體量較大的平臺與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合作時,往往可以進一步壓低費率,具體費率則由雙方的合作關係而定。
與美團類似,京東商城也在2011年發出公告稱與支付寶合作到期,將全面停用支付寶,劉強東當時用的理由同樣是「支付寶的費率太貴」,他表示:「每年使用支付寶要比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多付500萬-600萬費用。」除了出於戰略層面的因素外,有傳聞稱京東當時希望將費率從當時針對電商普遍的0.40%壓至0.30%,但遭到支付寶方面的拒絕。
美團取消支付寶支付,本質上是美團與餓了麼以及背後阿裡之間的較量。
第三方大數據研究機構Trustdata的數據顯示,美團在中國外賣行業的市場份額,由2019年第一季度的63.4%,至2020年第二季度上升至68.2%。 餓了麼、餓了麼星選及其他平臺市場份額共計31.8%。美團已經占據了相對的優勢地位,這也是美團取消支付寶一事涉及 「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因。
實際上,不僅支付方式,美團與餓了麼還曾就「二選一」問題對簿公堂。
今年8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顯示,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餓了麼的運營主體上海拉紮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餓了麼」)與美團運營主體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團」)商業毀謗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發布了一審民事裁定書。
根據民事裁定書,本案於2020年5月21日立案。餓了麼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毀謗原告商譽、虛假宣傳等行為;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停止各種對商戶採取的威脅手段,迫使其使用被告獨家服務的行為;3.依法判令二被告延續三個月在美團APP首頁顯著位置、美團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及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聲明,清除影響,並延續三個月在美團外賣商家版發送清除影響的通用消息;4.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萬元;5.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訟費用。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之中。
截至發稿前,搜狐科技再次測試了美團和餓了麼可採用的支付方式。其中,在部分機型中,美團已無支付寶選項,而餓了麼中的微信支付仍然可用,不過和花唄一樣折疊展示。
律師觀點不一
針對美團取消支付寶渠道一事,搜狐科技咨詢了相幹法律人士。觀點主要分為兩派,一種認為這是正常的商業行為,美團不應受到懲罰;另一種則認為美團涉嫌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同時有限制競爭的嫌疑。
北京華佳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宋佳對搜狐科技表示:「美團就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不觸犯法律,當然也不應該有懲罰。」
她進一步解釋道,《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禁止「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但並不是強迫兼容,經營者仍然有選擇權,強迫兼容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價值沒有關係。另外,依據《反壟斷法》,美團其對支付方式的選擇並不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也不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越多,越能滿足更多消費者的支付習慣,提升消費體驗。對於老用戶而言,原來在某一平臺上可以採取多種支付方式,但現在只能選擇一種,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如果這家平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話,還有限制競爭的嫌疑。
其中,具體涉及的法條包括:《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幹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明確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相幹條款包括第二款,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第四款,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以及第六款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但在具體實踐中,《反壟斷法》的適用門檻較高,難度較大。首先需界定「相幹市場」。同時,涉事企業需要在該市場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於支配地位的定義,是指經營者在相幹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幹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現行《反壟斷法》上互聯網市場支配地位分析工具和規則的缺乏,致使互聯網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難以認定。除此之外,還需證明這種限制行為不存在正當理由,且具有競爭損害後果。
也就是說,目前還很難斷定平臺限制支付方式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不過從部分反饋看,這種限定選擇的行為引起了部分用戶的反感,在一定程度上或有損消費體驗。從實際結果上來看,部分網友已經因為無法使用支付寶而拒絕使用美團。
「誰善待消費者誰就能贏得更多市場。具體到支付方式而言,我認為要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他建議,打造消費者友好型的企業理念應作為平臺創新的出發點,同時鼓勵平臺的支付手段多元化、開放化,擴寬更多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