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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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1版)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公司具體實施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本公司已與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專戶存儲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原材料採購價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正常經營活動簽訂的銷售、採購、借錢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本保薦機構根據《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法規的規定,由項目組對發行人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由內核會議進行了集體評審,認為發行人具備《證券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幹法律法規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條件。發行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成長性,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運作規范;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經營業績優良,發展前景良好;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發行人的經營發展戰略,能夠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有利於推進發行人持續穩定發展。因此,本保薦機構同意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予以保薦。

二、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為公司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具體情況

馬崢,男,現任中信證券投資銀行管理委員會總監,保薦代表人;曾負責或參與了彩訊科技、斯達半導體、奧瑞金、成都深冷、震有科技、泰坦科技、楚天龍等多家公司的A股IPO工作,負責了神州泰嶽、東傑智能、華揚聯眾、金宇車城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主導完成了對廣州優蜜、墨麟股份、互愛互動等資訊傳媒行業企業投資及資本運作工作。其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幹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鞠宏程,男,現任中信證券投資銀行管理委員會高級副總裁,保薦代表人;曾負責或參與瀾起科技IPO項目、普冉半導體IPO項目、博創科技IPO項目、美人麗妝IPO項目、博通集成IPO項目、泰坦科技IPO項目,某大型互聯網公司CDR項目,蘇寧、攜程集團資本運作項目等。其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幹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等承諾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鬱發新的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發行人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期間發行人如有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則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5)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並承諾在上述承諾所涉期間內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6)本人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人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7)本承諾函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2、持股平臺臻雷投資、晨芯投資、睿磊投資的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發行人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期間發行人如有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則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3)本企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4)本企業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企業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5)本承諾函自本企業簽署之日起生效。

3、國投基金、湖北泉瑜、現代服務基金、一諾投資、中小企業基金的承諾:

(1)自本企業入股發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且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本企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3)本企業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企業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4)本承諾函自本企業簽署之日起生效。

4、陳金玉的承諾:

(1)本人於發行人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12個月前,已持有發行人91.00萬股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於發行人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12個月內,通過受讓形式增加持有發行人65.11萬股股份,自本人入股發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且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4)本人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人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5)本承諾函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5、趙宏舟的承諾:

(1)本人於發行人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12個月前,已持有發行人112.00萬股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於發行人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12個月內,通過受讓形式增加持有發行人24.50萬股股份,自本人入股發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且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4)本人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人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5)本承諾函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6、馳富投資的承諾:

(1)本企業於發行人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12個月前,已持有發行人223.95萬股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

(2)本企業於發行人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12個月內,通過受讓形式新增持有發行人17.50萬股股份,自本企業入股發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且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上述股份。

(3)本企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4)本企業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企業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5)本承諾函自本企業簽署之日起生效。

7、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關聯方榮通二號、榮通鴻泰、領航投資、梁衛東、喬桂濱、領匯投資、領銳投資、漢寧投資、高小離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本人/本企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3)本人/本企業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企業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4)本承諾函自本人/本企業簽署之日起生效。

8、除上述股東外的其他股東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諾函的股東需按照承諾情況履行股份鎖定義務外,公司其他股東需根據《公司法》第141條的規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以上鎖定股份因除權、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將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執行。

9、間接持股董事、副總經理謝炳武、陳潯濛及監事邢宏波、盧超承諾

(1)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及股份變動、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規范誠信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如實並及時向公司申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3)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在滿足股份鎖定承諾和減持承諾的前提下,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在職期間每年轉讓所持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本人出於任何原因離職,則在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仍應遵守上述股份鎖定承諾。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5)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並承諾在上述承諾所涉期間內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6)本人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人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7)本承諾函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10、間接持股核心技術人員李國儒、吳劍輝承諾

(1)在本人擔任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期間,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核心技術人員的持股及股份變動、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規范誠信履行核心技術人員的義務,如實並及時向公司申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3)在本人離任核心技術人員後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4)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發行人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有關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如有)。

(6)本人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人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7)本承諾函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及減持意向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鬱發新承諾:

(1)本人擬長期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2)對於本次公開發行前本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本人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於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諾,在限售期內,不出售本次公開發行前直接及間接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並上市時公司股票的發行價(若公司在上市後至本人減持期間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等除息、除權行為,減持價格將作相應調整,下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鎖定期屆滿後的兩年內每年本人減持發行人股份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股份總數含以送股、轉增股本或增發股份後的股本數量計算,下同)的25%;

(4)本人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本人減持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延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且本人採用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鎖定期限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的該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本人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延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本人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5)本人在股票鎖定期屆滿後減持發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諾在減持前披露明確的股份減持計劃及控制權安排,且保證本人減持行為不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穩定經營。如因本人減持行為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穩定經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人願承擔相應責任;

(6)本人保證減持發行人股份的行為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前十五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且將依法及時、準確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7)若發行人上市後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幹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承諾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8)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公司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公司處領取薪酬或股東分紅(如有);

(9)本人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人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10)本承諾函自本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2、持股平臺臻雷投資、晨芯投資、睿磊投資的承諾:

(1)本企業擬長期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2)對於本次公開發行前本企業直接及間接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本企業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於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諾,在限售期內,不出售本次公開發行前直接及間接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

(3)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並上市時公司股票的發行價(若公司在上市後至本企業減持期間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等除息、除權行為,減持價格將作相應調整,下同);

(4)本企業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本企業減持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延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且本企業採用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鎖定期限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不超過本企業持有的該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本企業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延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本企業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5)本企業在股票鎖定期屆滿後減持發行人上市前股份的,承諾在減持前披露明確的股份減持計劃及控制權安排,且保證本企業減持行為不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穩定經營。如因本企業減持行為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穩定經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企業願承擔相應責任;

(6)本企業保證減持發行人股份的行為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前十五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且將依法及時、準確的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7)若發行人上市後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幹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企業承諾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8)本企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公司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公司處領取薪酬或股東分紅(如有);

(9)本企業保證有權簽署本承諾函,且本承諾函一經正式簽署,即對本企業構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

(10)本承諾函自本企業簽署之日起生效。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關聯方榮通二號、榮通鴻泰、領航投資、梁衛東、晨芯投資、喬桂濱、領匯投資、領銳投資、漢寧投資、高小離承諾

(1)本人/本企業擬長期持有發行人股份。

(2)對於本次公開發行前本人/本企業直接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本人/本企業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於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諾,在限售期內,不出售本次公開發行前直接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

(3)本人/本企業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本人/本企業將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股份的相幹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的需要,審慎制定減持計劃,在鎖定期滿後逐步減持。

(4)本人/本企業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的股份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若本人/本企業減持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業承諾: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本人/本企業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任意延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本人/本企業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延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本人/本企業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任意延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若本人/本企業減持採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業承諾: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本人/本企業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任意延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本人/本企業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延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本人/本企業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任意延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若本人/本企業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5)本人/本企業保證減持發行人股份的行為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首次減持交易提前十五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且將依法及時、準確的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6)本人/本企業若未履行上述承諾,由此產生的收益將歸公司所有,並且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相幹情況,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書認定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依法賠償的,自賠償責任成立之日至賠償承諾履行完畢不得在公司處領取薪酬或股東分紅(如有)。

二、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發行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一)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

(1)預警條件: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公司股票任意延續10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淨資產(如果因公司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相幹的計算方法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的120%時,公司應在自第11個交易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召開投資者見面會,與投資者就公司經營狀況、財務指標、發展戰略進行深入溝通。

(2)啟動條件: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公司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每股淨資產時,公司應當在第21個交易日起的30日內實施相幹穩定股價的方案,並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3)停止條件:在穩定股價具體方案實施期間內,如公司股票延續5個交易日收盤價均高於每股淨資產時,可以停止實施股價穩定措施。

(二)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時,公司作為穩定股價的第一順序責任人將及時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穩定公司股價:

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時,公司作為穩定股價的第一順序責任人將及時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穩定公司股價:

(1)公司回購股份

①公司應在符合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在不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幹法律法規之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A、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所募集資金的淨額。

B、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C、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如上述B項與本項沖突時,以本項為準。

D、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②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③公司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預案後,公司股票收盤價延續10個交易日均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公司董事會應作出決議終止回購股份事宜,且在未來3個月內不再啟動股份回購事宜。

④在公司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時,公司董事會經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公司所處行業情況、公司股價的二級市場表現情況、公司現金流量狀況和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後,認為公司不宜或暫無須回購股票的,經董事會作出決議並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認可後,應將不回購股票以穩定股價事宜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增持

①具體條件: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份或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回購公司股份或回購股份的有關議案未能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要約收購義務;或公司雖已實施股票回購預案但仍未滿足「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公司股票任意延續10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均高於每股淨資產」的要求。

②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A、當出現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啟動條件,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將以自有或自籌資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穩定公司股價。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等允許的方式。

B、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單次增持總金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C、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單次及延續十二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若本項與上述B項發生沖突時,以本項為準。

D、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3)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①具體條件:在公司回購股份、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預案實施完成後,如公司股票仍未滿足「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公司股票任意延續10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均高於每股淨資產」之要求,並且本公司全體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②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A、當出現上述股價穩定措施啟動條件,全體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將以自有資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穩定股價。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的方式。

B、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在擔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處領取的稅後薪酬累計額的百分之三十;

C、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聘請新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前,將要求其簽署承諾書,保證其履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三)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程序

(1)公司回購

①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公司回購啟動條件觸發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內做出回購股票的決議,並在做出回購股票決議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票預案,並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②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次日起開始啟動回購,並應在履行相幹法定手續後的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③公司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票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註銷所回購的股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①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條件觸發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做出增持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開始啟動增持,並應在履行相幹法定手續後的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三、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發行人承諾:

1.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下簡稱「虛假陳述」),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發行人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如發行人上市後發生除權事項的,上述回購數量相應調整)。發行人將在有權部門出具有關違法事實的認定結果後及時進行公告,並根據相幹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股份回購具體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發行人將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及有權部門的審批啟動股份回購措施。發行人承諾回購價格將按照市場價格,如發行人啟動股份回購措施時已停牌,則股份回購價格不低於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價格=當日總成交額/當日成交總量)。

2.若本公司存在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未來成功註冊上市的,本公司將嚴格按照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履行股份購回義務,在一定期間內從投資者手中購回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

3.如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36個月內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時,本公司作為穩定股價的第一順序責任人將及時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穩定公司股價:

(1)公司應在符合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在不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幹法律法規之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A、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所募集資金的淨額。

B、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C、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如上述B項與本項沖突時,以本項為準。

D、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2)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預案後,公司股票收盤價延續10個交易日均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公司董事會應作出決議終止回購股份事宜,且在未來3個月內不再啟動股份回購事宜。

(4)在公司觸發穩定股價啟動條件時,公司董事會經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公司所處行業情況、公司股價的二級市場表現情況、公司現金流量狀況和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後,認為公司不宜或暫無須回購股票的,經董事會作出決議並經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認可後,應將不回購股票以穩定股價事宜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對訛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一)發行人的承諾

本公司保證本次發行不存在任何訛詐發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本人保證浙江臻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發行不存在任何訛詐發行的情形。

如臻鐳科技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承諾方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公司淨資產將大幅增加,由於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存在一定周期,項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項目投產後逐步體現,可能導致發行後公司淨資產收益率較發行前出現下降。

鑒於上述情況,公司擬通過保障募投項目實施提升投資回報、加強募集資金管理、保持並發展公司現有業務以填補股東被攤薄的即期回報。公司承諾如下:

(一)保障募投項目實施,提升投資回報

公司已對募投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符合行業發展趨勢,若募投項目順利實施,將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將加快募投項目實施,提升投資回報,降低上市後即期回報被攤薄的風險。

(二)加強募集資金管理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款專用,公司將根據相幹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將募集資金存放於董事會指定的專用帳戶進行存儲,做到專款專用。同時,公司將嚴格按照相幹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資金,並接受保薦機構、開戶銀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權部門的監督。

(三)保持並發展現有業務

公司將繼續提升產品開發能力,保持自己市場地位,並加大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進一步發展公司在市場業務,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四)完善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將按照相幹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經營活動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資產的安全性、經營資訊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積極引進專業性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管理風險。同時,公司將積極完善和改進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員工培訓體系,保持公司的持續創新能力,為公司的快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鬱發新承諾:

1、不越權干預發行人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4、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5、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本人承諾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攤薄即期回報採取的填補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作出以下承諾: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4、本人承諾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發行人就利潤分配事項已出具承諾,具體內容詳見招股說明書「第十節 投資者保護」之「二、股利分配政策及實際股利分配情況」之「(三)發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一)發行人的承諾

1、公司承諾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下簡稱「虛假陳述」),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發行人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如發行人上市後發生除權事項的,上述回購數量相應調整)。發行人將在有權部門出具有關違法事實的認定結果後及時進行公告,並根據相幹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股份回購具體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發行人將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及有權部門的審批啟動股份回購措施。發行人承諾回購價格將按照市場價格,如發行人啟動股份回購措施時已停牌,則股份回購價格不低於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價格=當日總成交額/當日成交總量)。

3、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中存在的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將依法賠償因上述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差額損失及相幹傭金、印花稅、資金占用利息等。

4、如發行人違反上述承諾,發行人將在股東大會及資訊披露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股份回購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按有權部門認定的實際損失向投資者進行賠償。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本人承諾公司本次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2、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材料中存在虛假陳述,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承諾人將督促發行人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同時承諾人也將購回發行人上市後其減持的原限售股份。承諾人將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及相幹有權部門審批通過的回購方案啟動股份回購措施,承諾人承諾回購價格將按照市場價格,如啟動股份回購措施時發行人已停牌,則股份回購價格不低於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價格=當日總成交額/當日成交總量)。

3、如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材料中存在的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承諾人將對發行人因上述違法行為引起的賠償義務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4、如承諾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資訊披露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股份回購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在違反上述承諾之日起停止在發行人處領薪及分紅(如有),同時承諾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諾採取的相應股份購回及賠償措施實施完畢時為止。

(三)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承諾

1、本人承諾公司本次發行並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如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材料中存在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承諾人將對發行人因上述違法行為引起的賠償義務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3、如承諾人違反上述承諾,則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資訊披露指定媒體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承諾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在違反上述承諾之日起停止在發行人處領薪及分紅(如有),同時承諾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承諾人按照上述承諾採取相應賠償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證券承諾

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材料進行了核查,確認並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發行人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承諾

因本所為浙江臻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六)發行人律師承諾

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申報文件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該等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申報文件的內容被證明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且本所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本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本所無過錯的除外。

(七)評估機構坤元評估承諾

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坤元評報〔2018〕483號、坤元評報〔2018〕484號、坤元評報〔2018〕485號和坤元評報〔2020〕522號)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本公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在該等事項依法認定後,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八、未履行公開承諾的約束措施

(一)發行人的承諾

(1)公司將嚴格履行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承諾。

(2)如公司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承諾將採取以下約束措施,直至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相幹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幹審批程序,下同)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①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承諾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向公司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②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幹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投資者賠償相幹損失。

③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公司將及時、充分披露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1)本人將嚴格履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承諾。

(2)如本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本人承諾將採取以下約束措施,直至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相幹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幹審批程序,下同)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①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承諾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向發行人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②以當年度以及以後年度發行人利潤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間接享有的利潤分配作為履約擔保。

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幹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向投資者賠償相幹損失。

④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人將及時、充分披露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的承諾

(1)本人將嚴格履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承諾。

(2)如本人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本人承諾將採取以下約束措施,直至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相幹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幹審批程序,下同)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①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承諾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向發行人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②主動申請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③以當年度以及以後年度發行人利潤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間接享有的利潤分配作為履約擔保;

④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人將及時、充分披露具體原因,並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九、其他承諾事項

(一)關於解決與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鬱發新及其一致行動人睿磊投資、晨芯投資、臻雷投資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具體承諾如下: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未直接或間接持有與發行人業務存在同業競爭的企業的權益或其他安排,未從事與發行人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2、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參股但擁有實質控制權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或可能構成實質競爭的業務。

3、若發行人今後從事新的業務領域,則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參股但擁有實質控制權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新的業務領域有直接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4、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來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之間產生同業競爭,本人/本企業還將採取以下措施:

(1)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等公司治理機構和合法的決策程序,合理影響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不會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發行人相競爭的業務或活動,以避免形成同業競爭;

(2)如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業務機會,而該業務機會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產生同業競爭,本人/本企業應於發現該業務機會後立即通知發行人,並盡最大努力促使該業務機會按不劣於提供給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條件優先提供予發行人;

(3)如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出現了可能與發行人相競爭的業務,本人/本企業及本人/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將通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退出與發行人的競爭:1)停止生產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2)停止經營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3)將相競爭的資產或業務依市場公平交易條件優先轉讓給發行人或作為出資投入發行人;4)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5)採取其他對維護髮行人權益有利的行動以清除同業競爭。

如出現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發行人及其他股東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本人/本企業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發行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二)關於規范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減少及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為避免在以後經營中產生關聯交易,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鬱發新,董事張兵、張海鷹、鄧凱、謝炳武、陳潯濛、周守利、翁國民、江乾坤,監事盧超、宋啟河、邢宏波,高級管理人員李娜已向公司出具了相幹承諾函,承諾內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參股的子公司將盡量避免和減少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關聯交易,將與發行人依法簽訂規范的關聯交易協議,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批準程序;關聯交易價格依照與無關聯關係的獨立第三方進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時的價格確定,保證關聯交易價格具有公允性;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義務;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發行人的資金、利潤,不利用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及非關聯股東的利益。

(2)本人承諾在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對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履行回避表決的義務。

(3)本人將不會要求和接受發行人給予的與其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件相比更為優惠的條件。本人保證不利用股東、董事、監事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地位,促使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議。本人願意承擔由於違反上述承諾給發行人造成的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索賠責任及額外的費用支出。

(4)本人確認上述每一項承諾均可為獨立執行之承諾;任何一項承諾若被視為無效將不影響其他承諾的有效性。

(三)關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股東資訊披露的承諾

(1)本公司已在招股說明書中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股東資訊。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除已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發行上市的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已及時向本次發行上市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積極和全面配合了本次發行上市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依法在本次發行上市的申報文件中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股東資訊,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

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十、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公開承諾內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的意見

(一)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出具的相幹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幹要求對資訊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了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幹承諾提出了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幹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及時有效。

(二)發行人律師核查意見

發行人律師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就本次發行上市作出的相幹承諾及未能履行相幹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已經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幹責任主體簽署,相幹主體作出的承諾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相幹承諾主體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幹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合法。

浙江臻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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