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珠寶第一品牌狀告中企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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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珠寶第一品牌狀告中企侵權

最近,丹麥珠寶製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起訴中國「潘多拉」商標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12月17日,記者查詢發現,深圳市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台顯示,原告為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稱丹麥潘多拉),被告為深圳市潘多拉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深圳潘多拉,立案時間為2018年9月19日。但實際上,深圳潘多拉獲得潘多拉商標的時間比丹麥潘多拉更早。

曾兩次尋求商標購買權

位於丹麥哥本哈根的珠寶品牌丹麥潘多拉,自2015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丹麥潘多拉順勢成為中國珠寶界的寵兒。鮮為人知的是,早在2007年,丹麥潘多拉就開始為進入中國市場做準備,但商標卻成為最大的麻煩。因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開始使用該商標,並於2004年4月7日申請註冊了「潘多拉」商標,最後於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準。

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務部相關負責人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間,丹麥潘多拉公司曾兩次找到他們,希望購買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許可的第35類「潘多拉」註冊商標專用權。該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時並不清楚丹麥這家公司是做什麼的,有什麼知名度,因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根本沒有想過要賣商標。

通過溝通無法獲得商標,丹麥潘多拉決定動用法律手段。據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務部相關負責人透露,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丹麥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我們的第35類「潘多拉」商標,但商標局均認為我們提供的使用證據有效,多次對他們的申請予以駁回。

起訴中國公司侵權

然而,事情的轉機出現在2015年,也就是丹麥潘多拉進入中國市場這一年。

根據上述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回憶,2015年,丹麥公司在香港起訴我們在香港註冊的第三類潘多拉中文的商標,主要包括化妝品品類使用權。當時我們沒有應訴,那時候我們才注意到,原來丹麥這家公司在珠寶行業還挺有名氣的。

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創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類、多品牌的集合門店。門店所有展示的時尚產品除珠寶飾品外,還包括化妝品、眼鏡等,也非僅有珠寶飾品一類,且門店所有珠寶產品均顯示「Tathata」商品商標,從未使用原告請求保護的商標,此點從我們的產品及外包裝均可得到印證,與丹麥公司完全不同。

「據我們了解,丹麥公司擁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標。」深圳潘多拉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但丹麥公司只有第14類商品,也就是珠寶飾品類,而他們其實想要從我們這獲得的是第35類的「潘多拉」中文商標權,我們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

據了解,第35類商標也被稱為「萬能商標」,做零售、批發等商品銷售的企業不能忽略第35類商標的註冊。

深圳市商標協會會長黃衛家舉例表示,假如甲公司是生產製造A品牌的服飾廠家,且該品牌越來越有名氣,但是沒註冊第35類商標,而乙公司在第35類上註冊了與A品牌同名的商標,專用權為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乙公司雖經營多家A品牌名稱的服飾連鎖店,但店內並未銷售任何甲公司生產的服飾,只要乙不賣A品牌的服飾,就屬於正當使用其商標。

「但是,商品和服務會混淆,其存在特殊情況,有些商品會混到服務上。」黃衛家舉例表示,「賓士公司很有名,但是為賓士汽車提供維修服務的公司,如果未經賓士公司統一,使用該品牌也屬於侵犯商標行為。也就是說,面對一些知名度很大的品牌,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但是,黃衛家也指出,除了知名度的因素外,權利基礎先後也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要看權利時間的前後順序,也就是說,註冊權和使用權在先也是法律判定的標準,權利不分大小。

在行業人士看來,丹麥潘多拉想搶奪深圳潘多拉的路徑清晰,但是深圳潘多拉註冊在先,使用在先,丹麥潘多拉在中國市場是後來者,其不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壓制中國本土品牌的發展,中國品牌沒有理由讓步外國品牌。

新聞來源:百博電商(www.hzbb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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