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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天貓平台根據電商法有關規定公告了《關於店鋪主動退出提前三十日公示的通知》,要求經營者退出天貓平台時要依法持續公告30日,可見電商行業依據電商法正在逐步規範!
此次天貓公告依據了《電商法》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此項規定旨在規範電商平台經營者在退出經營時應當提前發布公示信息,讓電子商務經營者履行歇業應有的程序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行政機關監管。以往就有消費者被虛假商品欺騙和需要售後時已經找不到商家,該條款可以讓消費者避免在發現被騙的時候人去樓空無法維權或者無法售後的情況。
天貓平台關於店鋪主動退出提前三十日公示的通知
各位親愛的商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即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據電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若您申請提前終止與天貓的合作,在您提交主動退出申請後,您的店鋪將正式進入「終止經營提前公示」環節,公示期為30日,在此期間:
1、店鋪首頁將持續公示退出公告;
2、店鋪中的寶貝將被全部下架不能產生新的交易,且無法再自行上架;
3、若您在申請主動退出後再撤銷申請的,您店鋪中的寶貝需要您自行上架。 註:「退出經營公示」期間存在跨月份的,跨月次月份不收取年費,結算不計入經營有效月份。
本通知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請知悉,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天貓的支持!
電商法的頒布正在逐步規範整個電商行業。電子商務經營者履行30天停業公示是法定的程序和義務,不僅有利於行政機關監管,也有利於平台建立良性的經營者進入退出機制,更有利於消費者維權。
本文來源:網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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