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蘋果圖形用戶界面案引出的新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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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專利法(2008)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滿足以下四個法律要件的外觀設計,可以成為大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一)以工業產品為載體;(二)是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結合所作出的新的設計;(三)適於批量化生產的工業應用;(四)富有美感。

圖形用戶界面(GUI)一般是指自產品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的界面,應用領域包括計算機、手機、電器、儀表、工業設備、電子樂器等。在2014年5月1日前,專利審查指南將圖形用戶界面排除在外觀設計的客體之外。而隨著電子裝置特別是智慧型手機的普及,通過運行軟件在螢幕上顯示的圖形用戶界面,通過人機交互做到產品功能,帶給用戶的新功能、新體驗,富有美感,體現了人的智力勞力,迫切需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六十八號令,將圖形用戶界面納入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內容。在審查指南意義上能夠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圖形用戶界面,是指在產品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的與人機交互和做到產品功能有關的界面。

圖形用戶界面之所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與蘋果的「便攜式顯示設備(帶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行政訴訟案密切相關。2010-2011年期間,蘋果公司在華申請的19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均被專利局駁回,蘋果公司提起復審;2013年復審委發布復審決定,維持專利局做出的駁回決定。蘋果針對其中的第49596號復審決定提起上訴,法院一審撤銷復審決定,專利復審委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決定,再次確認圖形用戶界面可以成為大陸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蘋果圖形用戶界面案

2010年7月26日,蘋果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便攜式顯示設備(帶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簡稱本申請)。2011年6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駁回了本申請。駁回決定中指出,「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螢幕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屬於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蘋果公司對駁回決定不服,向專利復審委提出復審請求,復審委以同樣的理由維持駁回決定。蘋果公司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撤銷了第49596號決定,判決認為:在適用《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定判斷外觀設計申請是否屬於大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時,仍應以《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為基礎予以考慮。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並非全部不能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如本案之情形,若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形用戶界面屬於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一部分,或產品整體外觀設計包括了圖形用戶界面,則由於此種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質上仍屬於對產品整體外觀所進行的設計,故並不應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為由而被駁回。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基於相同理由,維持一審判決。雖然《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了「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屬於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的規定,但圖形用戶界面能否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仍應當以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為法律依據。判決書認定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可以成為大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但是對於其是否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還應由專利審查部門根據《專利法》規定的相關授權條件作進一步審查,所有包含通電後才能顯示的圖案的外觀設計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應當以恰當的方式明確指出圖片或照片中哪些部分是通電後才能顯示的圖案,本申請在這個方面存在問題,專利審查部門在重新進行審查時應當注意此問題。

本案是涉及到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是否可以授予專利權的第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肯定了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能夠成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同時還指出該外觀設計是否存在不清楚的問題,對於否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還應由專利審查部門根據《專利法》規定的相關授權條件作進一步審查。目前仍然未獲得授權,8年過去,仍未獲得授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六十八號令

2014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六十八號令,作出決定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規定圖形用戶界面作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該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三段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就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上述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當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第三段第(6)項之後新增一項,內容如下:對於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要時說明圖形用戶界面的用途、圖形用戶界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交互方式以及變化狀態等。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節第三段最後一句「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的、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一段第(11)項修改為:遊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做到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節第二段第(4)項之後新增一項,內容如下:對於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果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其圖形用戶界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自此,圖形用戶界面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六十八號令的形式登堂入室,正式成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圖形用戶界面得到外觀設計保護的條件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做到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不能授予外觀專利權,因此,「人機交互」和「做到產品功能」成為圖形用戶界面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兩個必要條件。人機交互是指人與機器之間,通過一定的交互方式(點擊、觸摸、滑動、顯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饋、狀態等)傳遞的過程。做到產品功能是使產品能發揮有利作用。包括做到產品自身功能和借助應用程序做到的功能,但不包括鏈接網站網頁。

一個簡單的類別,將具有操作按鈕的儀表盤投射到螢幕上,能夠通過螢幕以交互方式做到物理儀表盤的功能,這種圖形用戶界面滿足外觀設計保護客體的要求。而網站網頁可以看作印刷文字投射到螢幕上,不能做到產品功能,不滿足審查指南的規定。實際上,網站網頁可以通過著作權進行保護。

世界主要國家對圖形用戶界面類外觀專利保護內容見下圖,可以看出美、歐、韓對客體的規定相對寬泛,涵蓋了設備專用顯示界面、通用操作系統界面、應用軟件界面、網頁應用界面、圖標、遊戲界面、頁面設計、壁紙等。日本對客體的要求最為嚴格,僅對設備專用的顯示界面進行保護,該顯示界面僅限於產品通電後出現的初始菜單或開機畫面。大陸對於客體範圍的要求介於歐美與日本之間,範圍居中。大陸和日本要求用戶界面以產品為載體,美國、歐盟、韓國則沒有產品載體方面的要求。中國第四次修改專利法,將局部外觀設計納入到保護客體內,擴大了外觀設計客體的範圍。

中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申請情況

在INCOPAT數據庫中,以洛加諾分類號(14-04)結合關鍵詞(圖形、界面),進行綜合檢索(20181229),共得到33143條外觀設計專利權。自2014年5月1日修改審查指南的決定正式實施以來,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出現爆發式增長。外觀設計的平均審查周期為3個月,但從申請到公告大約需要8個多月,2018年的部分申請並沒有公開。

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主要申請人如下圖所示。以百度、阿里、騰訊、京東等互聯網公司為主,其中百度/愛奇藝申請最多,其次為阿里巴巴和騰訊。

隨著人機交互界面、虛擬現實、體感人機交互、字體設計等新興技術的發展,對外觀設計保護客體內容提出新的挑戰,這些設計超出了一般工業產品的設計,凝聚了研究人員的心血,是一種新型的智力成果,理應得到外觀設計的保護。外觀設計的外延應該隨著技術的發展不斷擴展。

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受到國內互聯網企業(像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等)的重視,專利申請的數量快速增加,成為公司整體品牌的關鍵部分。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空間越來越小時,設計創新必然會向局部創新、設計細節發展,第四次專利法將局部外觀設計作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修改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為15年,加入海牙協定已迫在眉睫,國內企業在不久的將來可以通過海牙協定向WIPO國際局提交外觀設計,進行海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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