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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屬於非現金支付方式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 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九、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於「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帳單或支付憑證等。
一、微信轉帳和支付寶應該走哪個會計科目
(一)微信轉帳和支付寶可以計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設微信和支付寶二級明細。
(二)具體帳務處理是:
1、微信或支付寶轉帳購買辦公用品的: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2、微信或支付寶收到銷售款的:
借: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提現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微信或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三)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幣資金,即存放地點和用途均與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同的貨幣資金。
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和存出投資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二微信紅包是否繳納個稅及稅前扣除?
1.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薪水、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企業派發紅包委托第三方發紅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由於無法取得個人的相關信息,實務中沒法代扣代繳)
3.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派發上述「非現金網路紅包」時不需要帳務處理,從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帳;開具發票時,按照商業折扣相關規定開具發票(即按照淨收款額開具發票,注意開票的形式)。
4.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征個稅,換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紅包免征個稅。
6. 個人所得稅中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納稅:
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於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券(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7.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