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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涉網圖片類著作權案件調研報告》引發關註。該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不到兩年,共受理案件6.4萬餘件,其中,著作權類案件占比高達77%。
報告指出,大量案件中,原告採用統一格式的起訴狀和證據組合方式,有明確的訴訟策略和目的,部分權利人將訴訟索賠作為經營或者獲利的方式之一。個別圖片公司或者律師甚至專門從事圖片維權訴訟,以提起訴訟的方式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著作權糾紛,何以成為占用大量司法資源的訴訟源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多方調查發現,自「黑洞照片」事件及視覺中國等圖片公司被質疑通過訴訟索賠「發家致富」以來,利用著作權登記制度進行牟利的現象,並未減少。目前,知產界存在大量「版權流氓」冒名登記他人權利,獲取真實的權利證書,通過向相幹平臺發起侵權「投訴」,迫使被投訴人「花錢消災」。
基於著作權「自願登記」的作品登記制度,本是對版權的保護,卻被部分人利用來作惡。多名專家介紹,要遏制這類利用虛構版權牟利的不正之風,需要版權登記機構在進行作品登記時,進行一定標準的審查,同時,加大惡意、冒名登記的侵權成本,多方參與、多措並舉,綜合治理。
針對圖片市場的版權亂象,北互法院建議改革作品登記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為集中、便捷、透明、證明力更強的著作權登記體系。
「我比他的時間還要早」
陽先生是長沙知名律師,名下有一個普法類的微信公眾號。
2019年5月,他突然收到長沙中院的傳票,他因被起訴「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被傳喚。所謂「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是著作權的一種。著作權又俗稱「版權」,和商標權、專利權等都屬於智慧財產權。
陽先生曾辦理過多起商標權案件,也算是在智慧財產權領域頗有研究的專家。但他沒想到,作為從業二十餘年的法律人,他居然會因侵犯版權被告到法院。
經過詳細了解,他發現是遭遇了「訴訟式索賠」。原告是著名的圖片公司,全景視覺。理由是,陽先生2016年9月在其微信公號發表的一篇文章中的配圖,擅自使用了全景視覺的圖片,構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權,遂訴請法院判賠1萬元。
全景視覺提供的主要證據是,北京市版權局的《作品登記證書》,該證書顯示,涉案圖片的作者為該公司,創作完成日期是2012年2月5日,首次發表/出版/制作日期為2012年2月5日。但其登記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
全景公司的作品登記證書。 本文圖片 受訪者供圖
陽先生覺得又好笑又可氣。「糊弄誰呢?我國對著作權實施自願登記制度,對前來登記的著作權並不作實質審查,這完全區別於專利權和商標權。誰知道你是不是拿別人的作品登記在你名下,然後來‘敲詐’我?」
陽先生的質疑並非沒有道理。澎湃新聞從多地版權登記部門了解到,根據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登記過程中,版權機構除了對作品是否為申請人本人創作不作審查外,對作品的創作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等,均不作任何審查,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實際上,在一張《作品登記證書》中,唯一算得上「權威認證」的內容是,作品的登記日期。
在陽先生這個案件中,全景的作品登記日期晚於陽先生微信文章發表的2年多。「當時我用這張圖時,沒有任何權利提示,我根本不知道是誰的,以為是可以免費用的。全景是不是通過專業軟體掃描到我用了這張圖,然後才去登記,並提起訴訟?」陽先生說。
不同於網路上對圖片公司「訴訟索賠」「碰瓷式維權」的輿論聲討,陽先生決定「以專業對抗專業」。
2019年5月,他將涉案圖片以他母親向某某的名義,在湖南版權局進行了登記。創作時間填寫得比全景公司的還早7年。「整個登記過程,版權機構沒有作任何情況的實質審查。平時辦一個登記200元就夠了,當時我辦的加急,花了1000多元。」陽先生介紹。
接著,他向法院提出反訴。他的策略是,如果法院僅據《作品登記證書》裁判,那麼侵權的應該是原告,因為他創作該作品的時間比原告的還早;如果《作品登記證書》無效,那麼全景視覺要舉證自己是該作品的真正創作人。
陽先生被起訴後申領的作品登記證書。
「版權流氓」牟利新套路
陽先生的計劃最終沒有實行,因為原告撤訴了。
「他在長沙中院立了800多起案子。按1萬一件的案值,單一個法院他們就想賺800多萬。」陽先生說。
澎湃新聞多方了解獲悉,「黑洞照片」事件曝光了圖片機構將維權訴訟視作營利方式、謀不義之財後,司法機構調整了裁判思路。曾被作為定案證據的《作品登記證書》回歸其本質: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證據的作用,並非獲得著作權的法定依據。原告必須拿出真正的創作該作品的證據,才能被法院認定為作品的著作權利人。
在廣州互聯網法院於2019年6月25日判決駁回的某影像公司訴求案中,就否定了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登記證書》的證明效力。法官認為,權利主張人應當進一步明確圖片的實際拍攝者並提交RAW格式原圖或高精度原圖及圖片資訊、拍攝花絮、作品發表的時間及方式,以及同時期拍攝的同系列圖片等證據加以佐證,達到通過待證事實的高度蓋然性,綜合判斷證明效力的目的。司法判決需要審慎認定圖片著作權權屬,以遏制惡意維權。
在2019年4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全景視覺訴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全景視覺雖擁有一張翻拍孔子畫像照片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但越秀法院認為,該復制翻拍的孔子畫像圖並不能體現攝影的個性創作,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進而駁回全景視覺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裁判思路的這一轉變,「斷送」了眾多通過「訴訟維權」獲利圖片公司的「財路」。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並沒能根治大量「版權流氓」通過「虛構版權」牟利的現象。
在互聯網平臺,就出現了大量的「假權利人」,通過向版權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資訊,騙取其頒發的記載不實資訊的版權登記證書,對平臺商家惡意進行侵權投訴,通過投訴「敲詐」商家,攫取不正當利益。
據電商行業人士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有人將自己無法獲得註冊的商標,或者他人享有商標權的文字或圖形登記為作品後,以侵權為由進行投訴。例如,在某電商平臺,一款西班牙起泡酒,惡意權利人將酒瓶上圖案的文字登記為作品,然後拿著《作品登記證書》進行惡意投訴。
也有人將產品的「三級變速性能示意圖」登記為作品,盡管這是很常見的曲線圖,沒有任何獨創性;將某半永久紋眉的ppt課件目錄,或者廣告語,登記為文字作品;甚至還有的,將商家爆款上的圖案進行素描後登記為作品,然後對商家進行投訴。
「可以說,這是作品‘自願登記’、審查形同虛設而導致的亂象。在制度設計之初,人們原本是指望通過自願登記,在著作權確權方面發揮作用,所以對於《作品登記證書》賦予了初步證明效力。但沒想到,現在這項制度成了某些版權流氓惡意投訴、濫用的工具。」一名知產專家介紹。
為何「版權流氓」會盯上電商領域?多名知產專家介紹,原因仍然是《電子商務法》失衡的「通知-刪除」規則——對具有著作權初步證明效力的《作品登記證書》,在難以甄別真假的情況下,平臺因擔心因處置不及時、負連帶責任,一般會及時處理。
對於「通知-刪除」規則,澎湃新聞曾在《阻擊「知產流氓」:多地法院發「投訴禁令」,彌補電商法不足》中進行了報導。
據某電商平臺提供給澎湃新聞的數據,近年來該平臺每年需要處理的著作權投訴總量達2000萬件。而互聯網平臺對「初步證據」的審查義務和能力水平,顯然要遠弱於司法裁判機構。
酒瓶圖案上的文字被登記版權,用來進行投訴。
法院的懲罰性賠償
通過「假的權利、真的證書」進行著作權投訴的所謂「權利人」,處心積慮到底為哪般?
澎湃新聞調查發現,這些「權利人」投訴目的可分兩種情況,一是,如長沙陽先生面臨的這樣,「以訴促調」,訴訟或投訴只是手段,目的是希望「侵權人」埋單,花費不菲買下涉案圖片;另一種情況,則更為過分,競爭對手利用著作權登記制度,進行不正當競爭。
今年4月20日,天津市濱海區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正是這種情況。
爆款地毯賣家王大春(化名),因商品鏈接遭惡意投訴被刪除。商品下架原因是,據投訴人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其店鋪的地毯圖案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
王大春很是不解,涉案圖片他從「我圖網」購買了版權,怎麼會侵犯他人著作權?經過申訴後,他的商品鏈接得以恢復,但鏈接被刪的幾天,銷量斷崖式下跌,「爆款」不再「火爆」,損失不小。
王大春怒而將投訴人等相幹人員,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中,這起惡意投訴的幕後真相逐漸剝開:第一被告徐某珍承認,用來投訴的三幅美術作品根本就不是她創作的,她也不知道投訴的事;所謂的著作權登記,是其丈夫的表弟、也即第三被告趙某全借用了她的身份,而趙某全是為了他的兒子、也開地毯店的第四被告趙某良;趙某良為了打壓王大春,找到第二被告、職業代理人鄧某輝,以徐某珍的名義,作了虛假的作品登記,進行惡意投訴。為此,趙某良付給鄧某輝1萬元。第五被告歐某雅公司,則是趙某良的供貨商,為惡意投訴出具了含有虛假內容的函件。
對於這起涉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例,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判決:被告趙某全、多某斯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歐某雅公司賠償10萬元;代理人鄧某輝賠償5萬元;法院還判決5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濱海法院通報稱,「該案被訴行為涉及版權領域的惡意投訴,平臺內的店鋪經營者在明知不具有投訴資格,且不能證明被投訴商品存在侵權的情形下,委托專門辦理平臺投訴業務的智慧財產權代理人,利用銷售記錄辦理虛假版權登記、發起惡意通知,具有明顯不當性和可責性。」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案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了《電子商務法》制約惡意通知的懲罰性賠償條款。
濱海法院稱,「通過加大懲治力度,對於有效遏止惡意投訴行為,維護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競爭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
專家熱議止亂治惡之道
今年5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撰文介紹,目前,電商平臺上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惡意投訴大多集中在「無權利的惡意投訴」這一類型。實踐中,通過虛構權利基礎進行的惡意投訴在智慧財產權的各類權利中時有發生。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該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權案件49855件,占比77%,其中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占比超過一半以上。據國家版權局通報,2019年全國著作權登記總量達4186549件,同比增長21.09%。
著作權的作品登記制度能否進行變革,以應對愈演愈烈的「版權流氓」行為,引發了各方專家的熱議。
湘潭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劉友華認為,著作權作為一種自作品創造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並被保護的權利,其登記證書本身只是一種初步證據。其權利在引發爭議時,可由司法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但在互聯網經濟中,這確實給相幹平臺出了難題。
「我傾向於不應賦予平臺過高審核義務。我們應該加快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版權登記制度,建設著作權登記公示查詢系統,這有利於減少版權的冒名登記和惡意投訴。」劉友華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也將已實行25年的作品登記制度寫入草案。這也將使這項制度從部門規章躍升為法律。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由於目前全國各地作品登記標準、收費等不統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記、還是著作權登記,各地說法不一,各地對作品登記的政策也不統一,造成作品登記行業比較混亂,登記證書的作用在版權交易、司法審判等方面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在劉曉春看來,目前作品登記審查標準過低、審查過於「形式」,才是導致惡意、冒名登記的跋扈獗的原因。她建議提高作品登記註冊的審查標準,「當然我們不太可能一步到位達到商標、專利權登記那麼高的專業程度,因為制度成本也很高,但至少可以要求進行作品登記時,提供一些如原創證據的材料,隨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運用完全可以做得到。」此外,她認為應明確對惡意作品登記本身進行防范的法律機制,「登記機構可以參照商標權,建立一個識別惡意作品登記的機制」。
澎湃新聞注意到,北京互聯網法院此次發布的「涉網圖片類著作權案件」調研報告中,對於圖片市場的版權亂象,明確建議改革作品登記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為集中、便捷、透明、證明力更強的著作權登記體系。「探索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版權登記、權屬公示、交易備案、許可費提存等各環節,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糾紛,從根源上減少訴訟發生。」
不過,一名版權登記機構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惡意登記、假冒登記,在任何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項裡都存在。形式審查是作品登記工作適應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的結果。清除和減少惡意登記,靠一個登記系統難以完成。回歸這項工作的本來定位,多措並舉才是相幹問題的解決之道,比如,加大惡意登記的侵權成本,增加適用民事賠償中懲罰性賠償,加強平臺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反通知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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