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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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29版)

發行人以下簡稱「甲方」,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琴臺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流分行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乙方」),國金證券以下簡稱「丙方」,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2、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3、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胡洪波、唐宏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帳單,並抄送給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6、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幹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7、乙方延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帳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8、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二、其他重要事項

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公司主要業務發展目標的進展情況正常;

(二)公司所處行業或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與正常業務經營相幹的採購、銷售、借錢等商務合同外,公司未訂立其他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與關聯方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五)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六)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運行正常,決議及其主要內容無異常 ;

(十三)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幹規定,通過盡職調查和對申請文件的審慎核查,認為天微電子已具備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條件。因此,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薦天微電子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三、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具體情況

胡洪波先生,保薦代表人,現任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承銷保薦分公司執行總經理,具有13年投資銀行從業經歷。先後主持或參與了川潤股份(002272)、中密控股(300470)、安彩高科(600207)、富森美(002818)、天齊鋰業(002466)等多家公司改制上市及再融資、重組並購工作。

唐宏先生,保薦代表人,現任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承銷保薦分公司董事總經理,具有24年投資銀行從業經歷。先後主持或參與了明天科技(600091)、武漢健民(600976)、川潤股份(002272)、天齊鋰業(002466)、厚普股份(300471)、英傑電氣(300820)、西藏金珠(600773)、時代科技(000611)、草原興發(000780)、天利高新(600339)、川潤股份(002272)、新築股份(002480)等多家公司改制上市及再融資、重組並購工作。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股東關於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巨萬裡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巨萬裡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下同)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鎖定承諾的前提下,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半年內將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在鎖定期滿後2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上述發行價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後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4)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5)本人承諾若本人職務發生變更或離職,對本承諾函的效力不構成影響,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2、持股5%以上的股東巨萬珍、吳兆方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巨萬珍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吳兆方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3、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股東張超、陳建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張超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核心技術人員並擔任發行人董事、總經理,陳建作為公司核心技術人員並擔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張超和陳建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下同)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鎖定承諾的前提下,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半年內將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自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本人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4)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在鎖定期滿後2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上述發行價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後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5)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6)本人承諾若本人職務發生變更或離職,對本承諾函的效力不構成影響,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4、其他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馬毅、張晴、李慧海、蘭先金、陳從禹、王翰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其他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馬毅、張晴、李慧海、蘭先金、陳從禹、王翰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下同)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鎖定承諾的前提下,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半年內將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在鎖定期滿後2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上述發行價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後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4)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5)本人承諾若本人職務發生變更或離職,對本承諾函的效力不構成影響,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5、核心技術人員劉斌、羅元林、楊海燕、楊德志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劉斌、羅元林、楊海燕、楊德志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本人離職後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自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本人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3)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6、公司其他股東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公司其他股東盈創德弘、成都順業、四川威比特、浩瀚悅誠、丁醜生、姚翠萍、趙東祥、李楊、李繼良、劉理建、馬建華、徐繼蕓、王汝君、龍燕、李子春、梁衛生、康美苓、陳聞、徐俊飛、巫文學、黃俊傑、餘艷澧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次發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議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同時將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份鎖定的其他規定。如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於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本人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並予以執行。」

二、本次發行前主要股東減持意向的承諾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巨萬裡減持意向的承諾

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巨萬裡承諾:

「(1)本人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於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鎖定的承諾,在限售期限內不減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屆滿後,本人將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及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幹規定的方式減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屆滿後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後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3)本人在限售期限屆滿後減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股份減持及資訊披露的規定。如相幹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股份減持出臺了新的規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證券監管機構的相幹要求時,本人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減持股份,則本人由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若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並賠償因違反承諾減持股份給公司或其他股東因此造成的損失。」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意向的承諾

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張超、吳兆方、巨萬珍承諾:

「(1)本人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於首次發行上市前股份鎖定的承諾,在限售期限內不減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屆滿後,本人將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及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幹規定的方式減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屆滿後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後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3)本人在限售期限屆滿後減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股份減持及資訊披露的規定。如相幹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股份減持出臺了新的規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證券監管機構的相幹要求時,本人願意自動適用變更後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減持股份,則本人由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若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並賠償因違反承諾減持股份給公司或其他股東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關於穩定股價的預案及承諾

1、發行人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後股票價格穩定措施的預案

(1)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本公司股票自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公司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除權除息處理,下同)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每股淨資產=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以下簡稱為「啟動條件」),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及本承諾內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實施具體的穩定股價措施。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根據具體情況,按照以下先後順序實施穩定股價措施中的至少一項措施)

①公司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票

公司應在符合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在不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應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及《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A、公司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所募集資金的淨額;

B、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

C、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原則上不超過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1.2倍。

回購股份方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後生效: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方案後,公司股票若延續5個交易日收盤價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公司董事會應做出決議終止回購股份事宜,且在未來3個月內不再啟動股份回購事宜。

②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條件發生時,實際控制人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等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A、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份或股份回購方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B、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以公司公告的實施完畢日為準)後的延續1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C、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3個月內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

實際控制人承諾: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價格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單次及/或延續12個月增持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獲得的稅後現金分紅的20%,增持股份方案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減持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條件發生時,在公司領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條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A、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後的延續1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B、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的3個月內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

有義務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其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價格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貨幣資金不少於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年度在公司領取薪酬總和的30%,但不超過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年度在公司領取薪酬的總和。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該等增持義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完成後,如果公司股票價格再次出現延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公司應依照本預案的規定,依次開展公司回購、實際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工作。

公司如有新聘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將要求其接受穩定公司股價預案和相幹措施的約束。

(3)穩定股價措施的啟動程序

①公司回購

A、公司董事會應在上述公司回購啟動條件觸發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做出回購股份的決議。

B、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並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C、公司回購應在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做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回購,並應在履行相幹法定手續後的30日內實施完畢;

D、公司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註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②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A、公司董事會應在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啟動條件觸發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做出增持方案公告。

B、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開始啟動增持,並應在履行相幹法定手續後的30日內實施完畢。

(4)穩定股價方案的終止情形

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則視為本次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

①公司股票延續1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權平均價格(按當日交易數量加權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審計基準日後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的,應做除權、除息處理)。

②繼續回購或增持公司股票將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5)約束措施

①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購承諾,公司將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現金分紅計劃、停止發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幹承諾;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等行為,以及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行為,直至公司履行相幹承諾;公司將在5個工作日內自動凍結相當於上一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的5%的貨幣資金,以用於公司履行股份回購。

②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義務,公司有權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增持股票義務;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權將公司股份總數2%乘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如公司上市後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則股份數量作相應調整)的金額從當年及以後年度公司應付實際控制人現金分紅予以扣留並歸公司所有。

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增持股票義務,公司有權責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限期內履行增持股票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權扣減其應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扣除當地最低薪水水平後的全年報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股票增持義務情節嚴重的,公司負有回購義務的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有權提請股東大會同意更換相幹董事,公司董事會有權解聘相幹高級管理人員。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巨萬裡穩定股價的承諾

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巨萬裡承諾:

「(1)本人承諾根據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股票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的預案》的內容,在啟動穩定股價方案條件後,向董事會提出增持股份方案:

(2)本人承諾: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價格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單次及/或延續12個月增持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獲得的稅後現金分紅的20%,增持股份方案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減持所增持的股份。

(3)本人在公司就穩定股價的具體方案召開的董事會、股東大會上,將對公司穩定股價方案的相幹決議投讚成票。

(4)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義務,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公司將公司股份總數2%乘以最近一期經審計每股淨資產價格(如公司上市後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則股份數量作相應調整)的金額從當年及以後年度公司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予以扣留並歸公司所有。」

3、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穩定股價的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本人承諾根據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股票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的預案》的內容,在啟動穩定股價方案條件後,向董事會提出增持股份方案:

(2)本人承諾: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價格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用於增持公司股份的貨幣資金不少於本人上年度在公司領取薪酬總和的30%,但不超過本人上年度在公司領取薪酬的總和,承擔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穩定股價增持義務的連帶責任。

(3)本人在公司就穩定股價的具體方案召開的董事會、股東大會上,將對公司穩定股價方案的相幹決議投讚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義務,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公司扣減其應向本人支付的扣除當地最低薪水水平後的全年報酬。」

四、關於依法回購股份並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1)若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資訊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

(2)因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後,公司將本著積極協商、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對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進行賠償。

(3)公告程序。若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認定為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在公司收到相幹認定文件後2個交易日內,相幹各方應就該等事項進行公告,並在前述事項公告後及時公告相應的回購新股、購回股份、賠償損失的方案的制定和進展情況。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巨萬裡承諾

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巨萬裡承諾:

(1)若公司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資訊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

(2)因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後,本人將本著積極協商、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對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進行賠償。

3、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因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後,本人將本著積極協商、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對公司承擔的賠償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對訛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承諾

1、發行人承諾

公司保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存在任何訛詐發行的情形。

若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巨萬裡承諾

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巨萬裡承諾:

「本人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存在任何訛詐發行的情形。

若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1、發行人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

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和淨資產將大幅增加。公司募集資金將應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行業發展趨勢及公司的發展規劃。但由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並產生效益需要一定時間,在此之前,如公司淨利潤未產生相應幅度的增長,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淨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將出現一定幅度的下降。

因此,公司擬通過積極提高公司競爭力,加強市場開拓,完善利潤分配制度,積極實施募投項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具體措施為:

(1)積極提高公司競爭力,加強市場開拓

公司將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加強技術創新、完善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加強與科研機構合作。同時,公司將不斷增強國內市場開拓能力和市場快速響應能力,進一步提升公司市場影響力及主營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在國內市場,公司將在穩固現有市場客戶的基礎上,大力開拓、發展更多市場客戶,不斷做深、做細國內市場,健全服務體系,進一步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和忠誠度,建立更加廣泛、優質和穩定的客戶群體,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

(2)積極實施募投項目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經過公司充分論證,符合行業發展趨勢及公司發展規劃,項目實施後將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公司主要產品的市場份額,提升公司綜合競爭優勢。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以自有資金先期投入建設,以爭取盡早產生收益。

(3)提高公司日常運營效率,降低公司運營成本,提升公司經營業績

公司將不斷完善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體系,設置科學的業績考核指標,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進行合理的考核與評價。公司通過晉升規劃、補充規劃、培訓開發規劃、職業規劃等人力資源計劃確保員工隊伍持續優化,實現人力資源管理的良性循環。

(4)完善利潤分配制度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意見,規定了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和實施程序、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機制以及股東的分紅回報規劃,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進一步明確了公司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條件等,明確了現金分紅優先於股利分紅;並制定了《四川天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未來三年未來分紅回報規劃》,進一步明確對新老股東權益分紅的回報,細化了本次發行後關於股利分配原則的條款。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巨萬裡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巨萬裡承諾:

「(1)本人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實履行對公司填補回報的相幹措施。

(2)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相幹處罰或採取相幹監管措施。

(3)本承諾函自簽署之日起至本人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期間內持續有效。」

3、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本人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積極推進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訂完善薪酬制度,使之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若公司後續推出股權激勵政策,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6)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相幹處罰或採取相幹監管措施。

(7)本承諾函自簽署之日起至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內持續有效。」

七、相幹責任主體關於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1、發行人關於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公司將嚴格履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事項(以下簡稱「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或責任,則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幹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幹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①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②對本公司該等未履行承諾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③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向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幹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幹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①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盡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盡可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2、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本人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嚴格履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事項(以下簡稱「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如本人相幹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除外),本人將採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向公司和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變更方案時,本人將回避表決;

(3)因未履行相幹承諾事項而獲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並將在獲得收入的5日內將前述收入支付給公司指定帳戶;

(4)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對公司或投資者進行賠償;

(5)若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將及時披露相幹資訊,並積極採取變更承諾、補充承諾等方式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八、中介機構關於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因本保薦機構為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保薦機構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如果本所在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工作期間未能勤勉盡責,導致由本所制作、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並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該等事實被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後,且本所因此要承擔責任的,本所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督促公司及其他過錯方一並對投資者已經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調解等方式依法進行賠償,但本所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除外。

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如果本所在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工作期間未能勤勉盡責,導致由本所制作、出具的驗資報告、驗資復核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並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該等事實被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後,且本所因此要承擔責任的,本所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督促公司及其他過錯方一並對投資者已經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調解等方式依法進行賠償,但本所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除外。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承諾:本所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如果本所在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工作期間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對重大事件作出與客觀事實、真相相違背或不一致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並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該等違法事實被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其他有權部門認定後,且本所因此要承擔責任的,本所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自行並督促公司及其他過錯方一並對投資者已經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調解等方式依法進行賠償,但本所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除外。

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承諾:因本機構為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機構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九、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相幹規定,公司已制定本次發行上市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並在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中予以體現。公司保證在上市後將嚴格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若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之規定執行相幹利潤分配政策,則公司應遵照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之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採取相幹後續措施。

十、關於避免資金占用的承諾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本人承諾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17年修改)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保護上市公司公眾股股東權益的相幹規定,認真落實監管部門各項規章及工作指引,確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業不發生占用公司及其合併報表範圍內人公司資金的情形。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將無條件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關於股東資訊披露專項承諾

公司承諾:

「1、本公司股東具備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東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權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對上述承諾的意見

保薦機構經核查,認為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相幹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幹要求對資訊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幹承諾提出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失信補救措施及時有效。

發行人律師經核查,認為發行人及相幹主體作出的承諾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幹承諾主體提出的違反承諾時可採取的約束措施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川天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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