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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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業自正元地信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本次發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正元地信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企業將在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減持的各項規定的前提下,減持所持有的正元地信股份;在實施減持時,將按照相幹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告,未履行相幹法律法規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減持所持正元地信股份。」

4、發行人股東煙建集團承諾

「(1)本公司自正元地信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本次發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正元地信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將在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減持的各項規定的前提下,減持所持有的正元地信股份;在實施減持時,將按照相幹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告,未履行相幹法律法規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減持所持正元地信股份。」

5、發行人股東中信證券投資承諾

「本公司自正元地信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本次發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正元地信回購該部分股份。」

6、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管承諾

「(1)本人自正元地信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在正元地信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股份;本人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承諾。

(3)本人在正元地信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正元地信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正元地信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正元地信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如果正元地信股票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上述發行價將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4)本人將在遵守相幹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減持的各項規定的前提下,減持所持有的正元地信股份;在實施減持時,將按照相幹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告,未履行相幹法律法規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減持所持正元地信股份。」

7、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承諾

「(1)本人自正元地信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正元地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從正元地信離職後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正元地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3)自本人所持正元地信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4)本人承諾減持股份依照《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幹法律、法規、規則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減持方式、減持比例、減持價格、資訊披露等要求,保證減持發行人股份的行為符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關於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內,若公司股票延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下同)均低於上一年末經審計每股淨資產(每股淨資產=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取得相幹主管部門批準或認可的情形下,且在不影響公司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實施以下具體股價穩定措施:

(1)在公司股價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且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本局將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穩定股價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本局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將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2)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延續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條件。

(2)本局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不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在公司股價未觸發股價穩定措施終止條件的情況下,本局單一會計年度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累計不超過本局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50%。

(3)在公司就回購股份事宜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本局對公司回購股份方案的相幹決議投讚成票。

(4)本局在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進行公告。

2、發行人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三年內,若出現延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情形時,本公司將按照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本公司回購股份應符合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2)本公司將在啟動條件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穩定股價的具體方案,並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通過。

(3)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後,本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幹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完成必須的審批、備案、資訊披露等程序後,本公司方可實施相應的股份回購方案。

(4)本公司為穩定股價進行股份回購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2)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累計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

3、發行人非獨立董事、高管承諾

(1)在公司股價延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且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本人應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穩定股價之目的直接增持股份:1)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會致使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2)雖大股東已實施股票增持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延續 1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

(2)本人為穩定股價增持公司股票時,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2)單一會計年度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累計不超過相幹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一年度稅後薪酬總和的50%。

(3)本人將在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10個交易日內,就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進行公告。本人將在增持公告後的20個交易日內履行增持義務(如遇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項或其他履行增持義務交易受限條件的,則增持履行期間順延)。

三、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具體內容詳見本節之「二、關於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四、關於訛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和「七、關於依法購回股份及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2、發行人承諾

具體內容詳見本節之之「二、關於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四、關於訛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和「七、關於依法購回股份及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四、關於訛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鑒於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正元地信」)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本局作為正元地信的控股股東作出如下承諾:

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訛詐發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局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2、發行人承諾

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保證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訛詐發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啟動股份回購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五、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為保障正元地信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保正元地信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本局特作如下承諾:

(1)不越權干預正元地信的經營管理活動,不侵占正元地信的利益。

(2)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局同意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局做出相幹處罰或採取相幹管理措施。

2、發行人承諾

為保障公司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公司擬通過提升主營業務盈利水平、強化日常運營成本控制、嚴格執行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完善利潤分配政策等措施填補回報,各項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提高主營業務盈利水平,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

公司將立足自己在地理資訊服務領域的傳統優勢,加大研發投入,進一步提升公司在地理資訊數據采集、處理及應用領域的技術水平,重點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及運營等新興業務板塊,進一步優化公司業務結構,強化公司核心競爭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2)強化日常運營成本控制,降低公司運營成本

公司將不斷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優化企業整體運營效率,通過謹慎的決策機制及執行流程保障項目成本控制及投資支出的科學性和經濟性,加強預算管理,並對公司內部控制運行情況和預算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持續完善和監督。

(3)嚴格執行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確保募集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將根據相幹法律法規及《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儲及使用管理,保障募集資金專款專用。公司董事會將嚴格監督募集資金的儲存及使用,配合監管部門、專戶銀行及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及時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防范募集資金使用風險,確保募集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4)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推進募投項目順利實施

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將科學合理的安排募集資金投入計劃,提升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公司在確保募投項目質量的前提下,將加快推進募投項目建設,爭取實現募投項目早日順利投產並實現預期效益。

(5)完善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優化股東投資回報機制

公司當前已經按照相幹法律法規要求,在《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規劃》中制定了利潤分配的主要原則、決策程序及調整方式等,保障了利潤分配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本次發行股票完成後,公司將持續完善利潤分配政策,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在保障公司正常運營及健康發展的情況下,積極推進利潤分配,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本公司如違反前述承諾,將及時公告違反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於本公司的原因外,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3、發行人全體董事、高管承諾

為保障公司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保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正元地信的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本人」)作如下承諾:

(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得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承諾不得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訂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如公司未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承諾將該等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若違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諾,將根據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關於利潤分配政策的安排

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後未來三年股東股利分配及發行前滾存利潤安排如下:

1、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各年度稅後利潤按照如下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50%時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具體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

(4)分配普通股股利,利潤分配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發行人本次發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

發行人於2020年6月8日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上市後未來三年分紅規劃》、《關於制定 <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議案》。根據前述文件內容,發行人本次發行後有關股利分配的主要規定如下:「

(1)利潤分配原則

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公司的長期戰略發展目標,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

(2)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資金需求情況以及中小股東的意見擬定分配預案,獨立董事對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分配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應當通過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公司網頁、電話、傳真、郵件、信函和實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溝通交流,充分聽取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議案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3)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優先採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具備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公司應當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淨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應當每年度進行利潤分配,也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現金分紅政策

在制定現金分紅政策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①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②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③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或者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以上所稱「重大資金支出」事項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30%,且超過5,000萬元。

(5)現金分紅的條件

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值,且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後續持續經營。

滿足上述條件時,公司該年度應該進行現金分紅;不滿足上述條件時,公司該年度可以不進行現金分紅。

(6)現金分紅的時間及比例

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狀況提議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7)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足額現金分紅及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採用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8)股東違規占用資金情況的

出現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9)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機制

公司根據經營情況、投資計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調整或變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分紅政策調整或變更方案由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或變更事項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10)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下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在考慮其自身發展的基礎上實施積極的現金利潤分配政策,公司應當及時行使對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股東權利,根據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促成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進行現金分紅,並確保該等分紅款在公司向股東進行分紅前支付給公司。

公司確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適用的《公司章程》應做出如下規定:

①除非當年虧損或存在未彌補虧損,否則應當及時向股東分配現金紅利,每年現金分紅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②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實行與控股股東一致的財務會計制度。

3、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安排

公司於2020年6月8日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根據該議案,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前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本次發行上市後的新老股東按發行後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關於依法購回股份及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鑒於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正元地信」)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本次發行」),本局作為正元地信的控股股東作出如下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局對其所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正元地信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局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認定或處罰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購回本局已轉讓的本次發行前持有的股份,購回價格依據屆時二級市場價格確定。

如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本局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範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等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相幹法律法規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執行。

2、發行人承諾

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保證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所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回購本次發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諾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被證券監管機構認定或法務部門判決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啟動股票回購程序。回購價格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依法確定,且不低於回購時的股票市場價格。

如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範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等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相幹法律法規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執行。

3、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管承諾

本人作為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特作出如下承諾:

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人對其所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但本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範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等相幹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相幹法律法規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執行。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八、關於履行公開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1)如本局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局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局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③如未能履行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局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清除相幹未能履行承諾事項;如未能履行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局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④本局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局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局因未能履行承諾所得收益,歸屬於發行人所有。

(2)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局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局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局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局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盡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2、發行人持股5%以上股東寧波中地信承諾

(1)如本企業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企業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③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企業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清除相幹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企業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④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企業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企業因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上繳發行人所有;

⑤本企業將停止在公司領取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企業按相幹承諾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⑥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2)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企業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企業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盡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3、發行人持股5%以上股東珠海凌灃承諾

(1)如本企業已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企業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③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企業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清除相幹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企業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④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企業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企業因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上繳發行人所有;

⑤本企業將停止在公司領取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企業按相幹承諾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⑥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2)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企業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企業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企業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盡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4、發行人持股5%以上股東煙建集團承諾

(1)如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③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公司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清除相幹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公司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④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公司因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上繳發行人所有;

⑤本公司將停止在公司領取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公司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公司按相幹承諾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⑥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2)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公司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盡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5、發行人承諾

(1)如本公司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及時、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③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公司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清除相幹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公司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④自本公司完全清除未履行相幹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本公司將不得發行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公司債券、可轉換的公司債券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品種等;

⑤自本公司完全清除未履行相幹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薪資或津貼;

⑥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公司因違反承諾有違法所得的,按相幹法律法規處理;

⑦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2)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公司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及時、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6、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管承諾

(1)如本人已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③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人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清除相幹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人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④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人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人因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上繳發行人所有;

⑤本人將停止在公司領取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如有)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相幹承諾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⑥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2)如因相幹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

①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②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盡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已作出的各項承諾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九、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1)本局及本局控股企業(不包括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下同)將盡量減少與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之間發生關聯交易。

(2)對於與正元地信經營活動相幹的且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本局及本局控股企業將嚴格遵循關聯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信內部制度中關於關聯交易的相幹要求,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確保定價公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3)本局不會利用控股股東地位謀求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在業務經營等方面給予本局及本局控股企業優於獨立第三方的條件或利益。

(4)本局將賠償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因本局及本局控股企業違反本承諾函任何條款而遭受/發生的一切實際損失、損害和開支。

(5)上述承諾於本局對正元地信擁有控制權期間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

2、發行人股東寧波中地信承諾

(1)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將盡量減少與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之間發生關聯交易。

(2)對於與正元地信經營活動相幹的且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將嚴格遵循關聯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信內部制度中關於關聯交易的相幹要求,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確保定價公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3)本企業不會利用股東地位謀求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在業務經營等方面給予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優於獨立第三方的條件或利益。

(4)本企業將賠償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因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違反本承諾函任何條款而遭受/發生的一切實際損失、損害和開支。

(5)上述承諾於本企業對正元地信持股期間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

3、發行人股東珠海凌灃承諾

(1)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將盡量減少與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之間發生關聯交易。

(2)對於與正元地信經營活動相幹的且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將嚴格遵循關聯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信內部制度中關於關聯交易的相幹要求,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確保定價公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3)本企業不會利用股東地位謀求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在業務經營等方面給予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優於獨立第三方的條件或利益。

(4)本企業將賠償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因本企業及本企業控股企業違反本承諾函任何條款而遭受/發生的一切實際損失、損害和開支。

(5)上述承諾於本企業對正元地信持股期間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

4、發行人股東煙建集團承諾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業將盡量減少與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之間發生關聯交易。

(2)對於與正元地信經營活動相幹的且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業將嚴格遵循關聯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信內部制度中關於關聯交易的相幹要求,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確保定價公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3)本公司不會利用股東地位謀求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在業務經營等方面給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業優於獨立第三方的條件或利益。

(4)本公司將賠償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業違反本承諾函任何條款而遭受/發生的一切實際損失、損害和開支。

(5)上述承諾於本公司對正元地信持股期間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

十、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1)本局下屬企業/單位中國冶金地質總局第三地質勘查院、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唐山中冶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正元地球物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冶金地質總局青島地質勘查院、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一局五二〇隊等6家企業/單位(以下簡稱「6家競爭單位」)的主營業務為地質勘查或巖土工程,與正元地信的主營業務不同。前述企業/單位在從事地質勘查或巖土工程業務同時,兼營少量的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與正元地信主營業務存在類似情形。前述企業/單位不存在與正元地信非公平競爭、利益輸送、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的情形,不存在對正元地信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情形。本局將加強對下屬企業/單位的管控和協調,避免對正元地信業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除上述情況外,本局及本局下屬其他企業/單位未從事與正元地信主營業務相競爭並產生實際利益損害的業務。

(3)作為正元地信控股股東,本局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未來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正元地信的主營業務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並採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保證除6家競爭單位從事少量與正元地信相同的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業務外,本局目前已有的下屬其他單位及未來新增的下屬單位不會從事與正元地信主營業務相競爭的業務。並保證將督促6家競爭單位逐步退出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業務。自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起,6家競爭單位每年從事的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業務的收入和毛利均不超過正元地信當年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業務收入和毛利的5%。

(4)為進一步避免、減少本局下屬其他單位與正元地信的同業競爭,本局將督促6家競爭單位逐步退出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業務,並自正元地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兩年內通過收購、轉讓、註銷等方式,促使6家競爭單位不再從事測繪地理資訊及地下管網服務業務。

(5)如果本局或本局下屬企業/單位獲得與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新業務機會,將立即通知正元地信,並盡力促使該業務機會按合理和公平的條款和條件首先提供給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

(6)如果本局或本局下屬企業/單位擬轉讓、出售、出租、許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允許使用與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資產和業務,本局及本局下屬企業/單位將向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提供優先受讓權。

(7)若本局可控制的企業今後從事與正元地信及其所控制的企業、單位、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競爭的業務或活動,本局將盡快採取適當方式解決,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對正元地信利益的侵害。

(8)若本承諾被證明不真實或未被遵守,給正元地信造成損失,本局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本承諾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1)本局不再是正元地信的控股股東;2)正元地信的股票終止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但正元地信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暫停買賣除外);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某項承諾的內容無要求時,相應部分自行終止。

(10)若本承諾函與本局之前出具的承諾有不一致之處,以本承諾函內容為準。

十一、不占用公司資金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中國冶金地質總局承諾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日,本局及本局控股企業(不包括正元地信及其控股企業)不存在占用正元地信資金的情況。

(2)本局承諾,自本承諾出具之日起,本局保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股股東地位損害正元地信或其他股東利益,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占用正元地信資金及要求正元地信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如出現因本局違反上述承諾與保證而導致正元地信或其他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本局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賠償或補償由此給正元地信或其他股東造成的實際損失。

(3)本承諾函在本局作為正元地信控股股東期間持續有效且不可撤銷。

十二、股東資訊披露專項承諾

公司就股東資訊披露出具如下專項承諾:

1、本公司目前不存在股權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權爭議或潛在糾紛等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現有股東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間接股東金石投資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本次發行上市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本公司股東珠海凌灃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財產份額。除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珠海凌灃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本次發行的其他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情形。

4、本公司股東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權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

5、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十三、中介機構資訊披露責任的承諾

1、保薦人及主承銷商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

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

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發行人律師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承諾

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

因本所為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如能證明本所沒有過錯的除外。

5、評估機構中京民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承諾

本機構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因本機構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十四、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對上述承諾及約束措施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及相幹責任主體的上述公開承諾內容及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幹法律法規規定。

發行人律師認為:相幹責任主體就本次發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諾及提出的相幹約束措施的內容符合相幹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正元地理資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上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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