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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事情上,百度起訴王志安很難勝訴。
第一,王志安文章引用的事實源自真實新聞事件。事實是神聖的,評論是自由的,王志安文章的評論可能苛刻,但依據的報導是真實存在的。這在司法上是很難被認定侵權的。
第二,該文章主要所言是關於權健事件的事實和評論,魏則西事件是用來比照,對百度不可能存在實質惡意,很難構成司法認定上的過錯和違法行為構成要件。
第三,百度是一家超大平台,傳播法上算是公眾人物,除了惡意誹謗,無中生有的造謠或辱罵之外,有義務容忍公眾對其的批評。
除此之外,我覺得百度並不是真的想起訴王局,因為所有律師函的結尾基本都是那種寫法,所謂想起訴哪個哪個的,都是律師函的固有格式,並非是真的想起訴哪個人。
前幾天,我的平台還接到一個律師函,大可不必擔心,一笑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