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吃相難看」?企業不應忽視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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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和林

8月14日,中消協發布消息稱,中消協支持大學生對上海迪士尼訴訟。年初,因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且要翻包檢查,上海迪士尼樂園被一位法學專業大學生告上法庭。上海迪士尼對此回應稱,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以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一致。

實際上,按照上海迪士尼回復,「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目前包括香港迪士尼樂園和東京迪士尼樂園。想說明的是在亞洲並沒有歧視性政策,不過,我們更要關注的,這個「一致」是否是否合理。關於禁止遊客自帶食品和飲料規定的目的,被告在法庭上辯稱,消費者可能會攜帶氣味特殊可能有安全隱患的食品入園,並且隨意丟棄垃圾。該條款是基於維護園內公共衛生安全而必須訂立的條款。

上海迪士尼「吃相難看」?企業不應忽視消費者權益 旅遊 第1張

但這個理由很難成立。首先,攜帶食品本身並不必然導致公共衛生安全問題,如果按照上海迪士尼的說法,那麼應該在園區內禁止所有食品,而不是僅僅禁止遊客帶入食品。上海迪士尼不能因為潛在的衛生安全問題而限制消費者權利。

其次,據了解,美國和法國的3家迪士尼樂園並沒有禁止消費者攜帶食品進園的規定,同在亞洲的日本東京迪士尼樂園也沒有在中文官網上禁止遊客自帶飲食。這不免讓人猜想,這是不是上海迪士尼對內地消費者素質的歧視?

退一萬步講,即便上海迪士尼確實考慮的是園區衛生問題,內地消費者素質與歐美相比,也確實還存在提高的空間,上海迪士尼作為經營者一方,也不應該簡單粗暴地將樂園的保潔負擔強加在遊客身上,而是應該採取其他措施,比如在園內加強公共衛生宣傳,多設置垃圾桶並對遊客進行引導等等,以在保證園內衛生的情況下盡可能減輕保潔負擔。

該規定在法理上的焦點是,禁止遊客自帶食品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被告辯稱,被告並沒有強制消費者在迪士尼樂園內就餐,消費者可以選擇在園內就餐,也可以出園就餐後再返回園區繼續遊玩。

但顯然,如果遊客選擇出園就餐,那麼就必須在用餐時間返回入口處,並且在用餐結束後重新排隊入園,而這會嚴重縮短消費者遊玩時間。這實際上是變相地逼迫消費者在園內遊玩和出園就餐之間做出選擇。如果消費者在園內就餐,就必須支付高昂的餐飲費;如果消費者選擇出園就餐,那麼就不得不接受高昂票價的嚴重「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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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海迪士尼的此項規定表面上沒有排除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但實際上讓消費者陷入了不管怎麼選都會遭受利益受損的境地,而上海迪士尼才是真正的受益者。於是,我們不免懷疑,這是上海迪士尼為維護自身利益,增加園內餐飲業績而對消費者做出的霸王條款,畢竟,園內食品價格之高昂是有目共睹的。

而為了執行這個規定,在入園處上海迪士尼工作人員要對遊客翻包檢查,涉嫌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權。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翻包檢查,不免讓人聯想到搜查,但顯然,上海迪士尼是沒有搜查的權限的。如果真的懷疑消費者包里有違法違禁物品,那麼可以報警,讓警察依職權來搜。而對於食品的檢查,安檢手段已經足矣,不至於要把遊客的包打開,一件件查看。

從上海迪士尼的種種行徑來看,包括禁止遊客自帶食品入園的規定、為執行該規定而採取的翻包檢查措施以及其在辯稱時所給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很難否認其存在「店大欺客」,將自家利益凌駕於廣大消費者利益至上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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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在安保檢查的具體實施細則上,對於這種霸王條款或不合理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還有待進一步明確,但作為企業一方,尤其是像上海迪士尼這樣提供遊樂服務的經營方,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損害消費者利益,不考慮加強自身管理、為遊客遊玩提供更多的便利,而只是一股腦兒將責任推給消費者的行徑,終究免不了要受到消費者的詬病,甚至法律的制裁。(作者盤和林系知名經濟學者、應用經濟學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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