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盲盒深受大眾的喜愛
而它也早已不是手辦、玩偶的專屬
正所謂「萬物皆可盲盒」
八門五花、千奇百怪的盲盒形式
只有你想不到,沒有它裝不了
就連脫單也能通過「盲盒」!
最近,全國各地刮起了一陣「脫單盲盒」風潮,多個城市的街頭有人擺起了攤,只需要花費一元就能取走一張包含他人資訊的紙條,同樣也可以花一元放入一張自己資訊的紙條,一取一放,也許一段姻緣,就在類似「抽盲盒」的過程中悄然而生,但同時,法學專家也表示法律風險也可能潛藏其中。
事件概況
「一塊錢買不了吃虧,一塊錢買不了上當,一塊錢就可以找個對象。」廣西玉林的街頭,一個地攤上小喇叭不斷循環播放著這段話,桌子上擺放兩個塑膠盒,只需要花費1元錢,就能從中裡取走一張帶有他人聯絡方式的紙條,也能把自己的資訊留在盲盒裡等待有緣人。
在廣州天河街頭,也有不少打著「脫單盲盒」字眼的小攤營業。據媒體報導,攤主開攤不到一個小時,就已經有二三十單生意。
其實,這樣的交友方式在武漢、長沙、大連等許多城市都有出現,而除了線下,不少攤點還採取了線上盲盒的方式,只需要支付相應的價格,即可遠程投放或抽取資訊。
對於這種新穎的交友方式,有許多網友表示這波操作攤主穩賺不賠,有些甚至也躍躍欲試。
也有網友對此表示擔憂,認為通過這種方式找對象存在風險。
專家解析出售個人資訊是否違法?
法律這樣規定
盲盒式脫單交友,這種方式到底靠譜嗎?是否存在法律問題?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偉說:「脫單交友活動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也要考慮其中的法律風險。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張偉指出,個人資訊的采集與使用的基本原則是「知情同意、合法使用」、必要和誠信」,在向他人收集相關個人資訊時需要充分說明,包括資訊的內容、用途,堅持誠信原則,不得使用訛詐或陷阱方式收集他人資訊;獲取他人資訊後只能用於授權使用的用途與範圍,並且要做好個人資訊的妥善保管,禁止將獲取的個人資訊用於授權範圍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不得出售因工作原因或他人授權而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上海市德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凡律師也表示,如果個人資訊在合法授權的範圍內使用是可以的,但是「脫單盲盒」交友如果不加以規范,有可能導致其他違法犯罪的發生。
「公民個人資訊不僅是個人權益,還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例如身份證不僅是個人的身份證明,也是社會管理的手段,所以交易自己的身份資訊,也可能會對社會秩序等造成影響。」針對路邊擺攤收取交換他人資訊的情況,張偉指出,線下的擺攤收集並交換個人資訊可能涉及的公民個人資訊數量相對比較有限,倘若借助互聯網實施上述行為,獲取的公民資訊可能就是海量數據,考慮到互聯網領域相關行為的彌散性與集束效應,就對數據收集者的資質、數據收集的規則例如說明義務、儲存要求以及用途方面要求更高。
有人認為,僅僅包含姓名、性別、聯絡方式等內容,且擺攤式的盲盒抽取涉及的資訊數量有限,會存在違法情形嗎?達到怎樣的數量與規模才會涉嫌構成犯罪?王凡指出,《民法典》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有著相關規定,如果活動組織方已明確告知當事人,以交友為目的收集其個人資訊並提供給他人,當事人同意且活動組織方確將資訊用於前述用途的,可能不會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可能會觸犯《刑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相關規定。張偉解釋到,針對侵犯個人資訊的行為,刑法上有明確的規定,2017年兩高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兩類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都屬於「情形嚴重」,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通常情況下,「針對含金量越高的公民個人資訊實施不法行為,行為構成犯罪的門檻就相對較低;反之,行為構成犯罪所要求的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就要高一些。」張偉總結道。王凡補充到,民事有效與刑事違法是不同的概念,民事有效不影響犯罪行為的認定,所以即使活動組織方購買、出售個人資訊征得了當事人的同意,但是如果達到了前述刑事法律規定的標準,活動組織方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騙財又騙色?「一元交友」還有這些風險作為盲盒,「一元交友」攤位上的紙條資訊也同樣滿是未知與不確定。據媒體報導,此前有人在脫單盲盒中抽出了房產中介小哥的聯絡方式,還有人拿到了一個顯示「該用戶不存在」的紙條。
盲盒中有意或無意地混入了虛假個人資訊,違背了交友的初衷,而倘若存在大量此類無效個人資訊,是否存在虛假宣傳和詐騙的情形?王凡表示,當資訊提供給活動組織方之後,可能會被出售給其他人員,甚至是售假、詐騙分子等,如何處置這些資訊難以保證,此外,活動組織方對於「購買」與「出售」的資訊審核可能也不到位,如果違法犯罪分子或其他別有用心之人,假借交友盲盒平臺接觸其他當事人,也會引起難以預計的風險。
張偉說:「一般來說,詐騙罪的成立要求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花1元錢購買一個虛假個人資訊,雖然也存在訛詐,但還沒有達到入罪的門檻和標準。」與此同時,他也指出,對於專業平臺或者職業從事這項工作的人來說,他們處理的相關資訊可能就是海量的,以脫單交友為名,一方面騙取其他人的真實有效個人資訊,一方面又向上述人群提供虛假個人資訊,可能既涉及非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非法獲利較大時,也可能涉嫌詐騙犯罪。而除了存在侵犯個人資訊的風險外,也有網友提出脫單盲盒可能為騙財騙色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溫床。
當盲盒交友遇到陷阱,身為組織方的攤主和平臺需要對此負責嗎?「每個人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倘若交友活動僅僅是一個提供資訊中介功能的良性平臺,原則上無需負責;如果平臺性質發生變化,例如,演變為介紹賣淫的平臺就另當別論了。」張偉說道。
王凡律師指出,倘若當事人因盲盒交友被騙財騙色,此時活動組織方如果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違法犯罪分子,卻依然獲取其資訊可能將向其出售資訊,且涉嫌刑事犯罪的,那麼活動組織方可能會被認定為幫助犯,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如果活動組織方盡到了合理的審核,且均獲得其處置資訊的授權同意,那麼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後續發生的相關後果應由其本人承擔。
來源: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