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企的時代,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現象屢見不鮮,父母的出資是對子女的贈與,還是對子女的暫時接濟,在子女婚姻穩定時並不重要,但是一旦子女有婚變風險,父母的態度就完全轉變了,拼了老命也想拿回這筆錢。
為什麼看新聞,有的老人出資買房算贈與,而有的出資算借貸,要讓離婚的前兒媳或者前女婿返還呢?這並不是一個法條所能解決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我們先來看第一個案例:
#01
小明和小紅領證以後買了一套房子,房子價值200萬,一次性付清。這200萬的房款裡有小明領結婚證前的積蓄50萬,是他的個人財產;剩下的150萬是由小明的父母出資的。
婚後10年,小明和小紅鬧離婚,在分割房產時候,對小明父母的出資150萬是贈與是對小明一人的贈與還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產生了分歧。小明拿出一張只有小明和小明父母簽字的《關於解決房屋置換中資金缺額的協議》,用以證明是父母對自己一個人的贈與,該房屋的全部出資由小明提供,與小紅無關。
法院是如何認為的呢?
法院認為協議只有小明及小明父母簽字,沒有小紅及其他見證人簽字,小紅也不認可該協議的真實性。
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贈與得到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合同確定隻歸一方的除外。
小明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該贈與是對其一個人的贈與,小紅享有150萬中的一半。
#02
再看第二個案例:小明和小紅婚後購買一套房屋,首付款200萬,小明夫妻出了140萬,小明父母出了60萬。幾年後,小明和小紅離婚,小明主張這60萬是小明父母借給他們周轉的,是要夫妻倆共同償還的;小紅則認為這60萬是小明父母贈與給他們的,無需償還。
但是小明提供了群成員為小紅、小明、小明父母的家庭聊天群,聊天記錄顯示小紅明確表示會償還這筆款項;而且在雙方草擬的離婚協議書中也表明該60萬是借錢而不是贈與。
總結
民法典生效前,在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到底是贈與還是借錢不明的情況下,很多法院傾向保護父母(即老年人)的權益,常常將出資認定為借錢,系子女的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返還;但民法典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出臺後,最高院的對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傾向於,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後要回這筆出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出資為借錢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
這給父母帶來什麼啟示?
如果是出全款買房,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只要是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依據最高法的最新觀點,都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另一方無關。
如果是在子女婚內部分出資買房,建議簽訂一份借錢協議表明借錢性質,並讓子女夫妻雙方簽字;或者是簽訂一份贈與協議,表明隻贈與給子女一方,並讓夫妻雙方簽字。
當然除了書面協議之外,錄音、聊天記錄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駱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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