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過相親經歷,您可知相親習俗是怎麼來的?
文:枯木

如今是網路時代,未婚青年找對象有多種門路,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為熟人圈子了解,諸如親朋介紹,社交場合相遇,同學、同事、同鄉等圈子認識。第二類屬於陌生人交往,諸如當下比較流行的婚戀交友軟體、電視相親等等,這兩類分別有不同的優缺點。
第一類因為是熟人圈子,或者通過親朋介紹,受道德情面約束,一般都會如實介紹對方的身世背景以及人品現狀,當然也可以通過自己或別人打聽對方的真實情況,往往在同意交往前,對其背景有著大致了解,因而很少有蒙騙現象發生。不過缺點是由於熟人圈子相對較小,可選擇面比較窄,因而有的人比較難找到合適的另一半。

第二類是新型社交模式,屬於陌生人群體,包括網上交友平台和公園相親、電視相親之類。其中婚戀交友軟體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人們相互交往。優點是最為廣泛地擴大了社交圈,不管是國內五湖四海還是萬裡之外的大洋彼岸,人數眾多,可選擇面非常廣泛,理論上完全可以從中選出適合自己的另一半,應該說這是資訊時代給現代人帶來便利的最突出特點之一。
然而事實上卻不然,由於監管缺乏,很多婚戀平臺亂象叢生,良莠不齊。諸如資料造假、捆綁消費、虛假服務、誘導消費、販賣隱私等坑蒙拐騙現象此起彼伏,一不小心就可能被下套,人財兩空。更有甚者,有的軟體成了泛黃之地,被人戲稱為「約炮軟體」,有的電視相親成了作秀表演的舞臺,無不令人深惡痛絕。因而新型社交形式很難保證對方真實背景,這讓很多真正想找對象的未婚男女望而生畏。

不過,不管是熟人圈子,還是交友軟體,找對象必定有個相識相知過程,而第一次相見一般來說被稱為「相親」,這是傳統婚姻習俗的禮節之一。過去相親比較隆重,往往是有媒人牽線,家長陪同,顯得格外嚴肅。如今則大多是個人聯絡,相約見面,顯得比較輕鬆。
相親是二人繼續交往的基礎,雙方通過首次見面了解,然後對對方的言談舉止以及相貌等進行綜合評價,決定是否進一步交往,因而「相親」過程對於未婚男女還是很重要的一環。那麼會有人問,相親習俗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古代人們也會相親嗎?下面我們就追溯歷史,簡單介紹一下相親的來歷。

相親是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形式的簡化演變而來。這裡要說明,我國古代婚姻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制度,早在西周時期就制定得非常完備,並且一直延續到如今還有很大影響。我國古代婚姻制度整體來說有三原則,即「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並且從西周開始就由官方指定的官員「媒氏」管理執行(《周禮·地官司徒·媒氏》)。
春秋戰國時期禮制匯編之一《儀禮》,詳細記載了周代的冠、婚、喪、祭、鄉、射、朝、聘等各種禮儀,從此成為歷代圭臬。其中《儀禮·士昏禮》規定從議婚至完婚過程必須的六種禮節,即「婚」的程序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也稱「六禮」。

「六禮」中,「納采」為六禮之首,大意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為轉達;女家同意後,再收納男家送來議婚的禮物,納采禮物用「雁」。「問名」指男方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一則避免同姓近親婚姻,再則用來占卜婚姻是否適宜。「納吉」指男方在祖廟占卜為吉祥,便通知女方準備締結婚姻。
「納征」也叫納幣,指男方家下聘禮送給女方家。「請期」指男方家擇定婚期,備禮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親迎」指婚禮那天新郎親至女家迎娶。六禮已畢,隻意味著完成了成妻之禮,還須在次日完成「謁舅姑」,即成婦之禮;這樣才是婚禮制度的完整形式。從中可以看出,古代社會講究以孝治天下,因而在古代婚禮制度中,真正結婚的男女二人,並沒有自身選擇的權利,而是通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結合,因而官方婚禮制度中兩人相親是不可能的。
這裡需要插一句,那就是在西周婚姻制度中,有一種補充形式,如《周禮·地官司徒·媒氏》規定:「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那就是在春秋戰國時期,仲春之時,男女可以不通過媒氏,自由選擇結合(在上巳日、祓禊節等)。不過「奔者」待遇不同,《禮記·內則》規定:「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意思是想要自由可以,不過永遠不能做妻子,只能做妾。

「六禮」作為西周時期制定的必備婚禮儀式,被歷代奉為圭臬,經歷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一直延續到宋代。這時,除了皇室貴族的婚禮依然按照「六禮」儀式,而平民百姓的婚禮儀式被縮減為「四禮」,《宋史·志·卷六十八·嘉禮六》記載:「庶人婚禮: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其無雁奠者,三舍生聽用羊,庶人聽以雉及雞鶩代。」也就是說,民間婚禮為四禮:「納采、納吉、納成(征)、親迎」。
北宋靖康之變後,華夏屢遭兵燹,宋室南遷,漢族士庶大量向南方遷移。由於人口眾多,並且兵荒馬亂,因而會出現不少「大齡青年」,於是為了締結婚姻,此時人們便把過去的繁瑣方式進行更加簡潔,於是產生了比較新穎的「相親」形式,這在宋末元初文人吳自牧撰著的回憶南宋國都臨安城市風貌的《夢梁錄》中有記載。

《夢梁錄·卷二十·嫁娶》記載:「婚娶之禮,先憑媒氏,以草帖子通於男家。……。其媒人兩家通報,擇日過帖,各以色彩襯盤、安定帖送過,方為定論。然後男家擇日備酒禮詣女家,或借園圃,或湖舫內,兩親相見,謂之‘相親’。男以酒四杯,女則添備雙杯,此禮取男強女弱之意。如新人中意,即以金釵插於冠髻中,名曰‘插釵’。若不如意,則送彩緞二匹,謂之‘壓驚’,則姻事不諧矣。既已插釵,則媒人通好,議定禮,往女家報定。」
從《夢梁錄》記載來看,南宋末年,婚姻儀式相對簡單,把納采和納吉結合在一起。雙方先通過媒氏,用草貼交換婚姻雙方的姓名八字以及家庭背景,雙方家長經過占卜後,同意議婚稱為交換「定貼」。然後男方備禮去女方家或者約定的地方見面。參加的有男方和女方以及雙方的家長,因為是雙方親人陪同,相互打量,因而稱之為「相親」。

(宋代金釵)
相親的結果,如果準新郎感覺到滿意,就把一支金釵插到女方的發髻上,稱之為「插釵」,然後通過媒人就可以議聘禮報定;如果不同意,需要送兩匹絲質綢緞作為補償,稱之為「壓驚」。可以看出,即便是相親,男方的主動性強,可以表達同不同意兩種意見,而女方在當時是無法發表意見的。
同樣類似的記載還有明代馮夢龍根據宋話本《西山一窟鬼》整理的《一窟鬼癩道人除怪》中,講述了南宋紹興十年(1140年)臨安府吳秀才相親的過程,也是在媒人的說和與陪同下,男女二人親自見面相親,吳秀才看到李樂娘猶如嫦娥下凡,於是「當日插了釵,離不得下財納禮,奠雁傳書。不則一日,吳教授娶過那婦女來。」同《夢梁錄》記載一樣,相親插釵,下聘成婚,總體來說男子具有主動權。

由此可知,相親的習俗,最晚在南宋時期就開始存在,並且南宋時期男女大防並沒有到了後代那麼嚴酷,而是雙方還有一定選擇的權利。然而到了南宋末年程朱理學被奉為正統以後,後代延續,女子的地位從此開始一落千丈。如《大明會典·卷七十一·婚禮五·庶人納婦》:「洪武元年,令凡民間嫁娶,並依朱文公家禮行」,《大明律·卷六·戶律三》:「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可以看出,明代在婚禮儀式上繼承了朱熹制定的婚禮「四禮」,制度上更加明確了家長包辦制。
不過,即便如此,南宋的相親習俗還是有所延續,民間依然存在相親的習俗。諸如明代萬歷時期刊印的《金瓶梅》第七回「薛媒婆說娶孟三兒,楊女生氣罵張四舅」中,就有詳細描寫西門慶在媒人攛掇下,相親並娶孟玉樓的故事。雖然是小說,不過肯定有事實基礎,因而是南宋相親的繼承,然而在小說中並沒有插釵環節,而是直接下聘禮訂婚期,自然是略帶誇張。

清代不但繼承了明代婚姻制度,而且對女子限制更加嚴厲,《大清會典事例》規定:「婚假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可知女性在婚姻上基本上失去了自由,相親習俗基本消失。然而在一些清代筆記故事中,似乎有買妾相親的,不過這已經不是宋代那種未婚男女相親,而是純屬於買賣性質的婚姻。
民國成立以後,受西方自由思想影響,女姓對自由平等權利的追求得到較大釋放,並且體現在明文法律中。諸如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民法《親屬編》,並於次年5月施行,其中關於婚姻規定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訂定」,「一夫一妻制」、「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等,使得女姓權利得到法律確認。不過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往往很多人一夫一妻多妾,不少婚姻還是包辦婚姻等,社會弊端無法根除。

然而在民國期間,隨著女子地位的逐漸提高,女權主義盛行,在比較開化地區,可以自由選擇對象。因而男女相親開始流行,並且有女子開始登報征婚,例如1931年7月,上海《民國日報》就登載了一位女子的征婚啟事,提出男子在相貌、人品、經濟等方面八個要求。
而真正把女姓從婚姻桎梏中解脫出來,是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無論從法律規定和實際施行過程中,婦女地位和男子得到徹底平等,過去的包辦婚姻被嚴格取締,男女自由戀愛得到社會的公認,因而相親習俗成為不少男女步入婚姻前交往的基礎。

不過,上世紀相親,大都是男女雙方的在親朋陪同下,第一次見面只是簡單了解,然後才決定是否進入先一步交往。而如今大多是男女雙方相約見面(相親),雙方家長一般很少參與。至於媒人,到現在很多婚姻中都成了形式,並不像以前那樣起到主導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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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於相親習俗的歷史溯源,就縱觀歷史而言,在古代女子在婚姻制度中並沒有多少自由,完全受家長或者男方主導。因而即便是宋代開始有了相親習俗,也不代表自己能發表意見。而從民國起女子才有了發言權,並且到了建國後女姓地位才真正和男性平等,並且在婚姻中完全可以自由選擇另一半,這是當今婚姻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之一,也是社會進步的明顯標誌!

2021/11/15榆木齋
主要參考資料:
《周禮·地官司徒·媒氏》
《儀禮·士昏禮》
《唐會要》
《唐律疏議·戶婚律》
《宋史·志·卷六十八·嘉禮六》
《夢梁錄·卷二十·嫁娶》
《大明會典·卷七十一》
《大清會典事例》
《親屬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