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庭的退役安置,又有新規

  劍客行者 三劍客

  題圖/大唐 三劍客

  

  說起雙軍人,你會想到誰?估計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雙軍官,也就是夫婦都是軍隊幹部。但是現實中,還有另兩種形式的雙軍人家庭:一方是軍官,一方是軍士;兩個都是軍士。

  後兩種的雙軍人家庭組成形式,曝光率不是很高,得到的關註度也不高,常常被大家所忽視。特別是他們的退役安置,也讓他們破費腦筋,軍士小王就是如此。

  小王和自己的同學青梅竹馬,巧合的是兩人都同時參軍入伍,只不過一個現在是軍士,一個現在是軍官。

  前些日子,他們討論起未來的退役問題,說起了未來安置地的選擇問題。

  小王覺得,自己家屬駐地條件比較好,孩子也隨軍一直跟著家屬生活,如果自己退役後能到家屬駐地安置的話,對自己家庭和未來退役生活都有好處。

  然而,理想雖好,但是困難重重。雖然《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明確退役士兵可以易地安置,但是到家屬服役地安置地情形卻不在規定之中。他的選擇,只能是自己和家屬的原戶籍,或者雙方父母戶籍地。

  小王也曾為此向相關部門咨詢,說自己也是雙軍人家庭,能不能像雙軍官那樣選擇到留隊一方的服役地安置。但是回答是不行的,因為他是軍士,所以不符合雙軍官的安置規定,也就沒有同樣的安置地標準。

  其實,遇到這樣情況的還不止小王一個,大張也是如此。

  大張是個雙士官家庭,巧合的是他們夫婦二人都是同一年入伍,也就意味著可以同一年退役。

  大張說同年退役雖好,但是卻不好操作也比較麻煩。他們夫妻其實很想在大張的駐地安置,然而按照現有的規定要實現這樣的夢想,同年退役是不行的,只能是家屬先退役,然後隨軍,之後大張再退役。

  這樣一趟折騰下來,沒個三四年都穩定不下來,而且還面臨當地安置政策限制等不確定因素。所以他們思來想去,打消了同時退役的年頭,還是回原籍退役。

  劍客查閱了相關資料,雖然雙軍人家庭有三種組成形式,但只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對雙軍官的退役安置地有明確的規定: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而其他法規,無論是《退役軍人保障法》,還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都沒有明確雙士官,或一方為軍官、另一方為士官這樣的雙軍人家庭退役安置地的標準。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更是我們急需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這些年,新修訂的《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調整了軍隊人員初婚年齡,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調整士官在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年齡的通知》明確了士官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的年齡條件。

  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齡士官的結婚難問題。但如此一來,軍士雙軍人家庭的比例也隨著政策的變化日漸增多,帶來的矛盾和需求也日益增多。而這其中,關於退役安置特別是安置地選擇的問題成為大家關註的重點。

  對於安置地的選擇,因為身份不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所明確的雙軍官的情況,是無法適用軍士雙軍人家庭的情況。軍士雙軍人家庭的安置地,只能按照軍士的標準去選擇,不能兼顧其雙軍人的特殊情況。

  劍客認為,雙軍人家庭相對其他軍人家庭,付出和犧牲的更多。雖然這些年在保障現役雙軍人家庭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提高分居補助,改進調動政策等,但是對於他們退役後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卻顯得有些滯後,特別是軍士雙軍人家庭。

  既然都是雙軍人家庭,既然付出都很多,更希望在安置地選擇時考慮軍士雙軍人家庭的情況,給他們一個圓滿幸福的選擇。雙軍人家庭的安置,不能忘了軍士家庭。

  如何去做?劍客提議,應及早細化雙軍人這個特殊群體,特別是一方為軍官、一方為士官和雙士官夫婦安置地等一系列配套優待政策,讓比一般家庭付出更多的雙軍人家庭,得到更多的照顧與關愛!特別是在《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及其他配套措施中進行明確,讓大家也有法可依,讓工作開展有據可查。

  劍客建議:夫妻雙方同為軍官的,繼續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考慮到退役士兵安置時涉及到「易地安置」的問題,無論是雙方都是軍士還是有一方是軍士,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退役的,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以安置在符合隨軍條件的另一方駐地,符合隨軍條件一方退役時可以在駐地就地安置。

  但是前提,都是要符合隨軍條件,同時也符合當地的安置、接收和落戶政策。

  曾經劍客對自己的意見能否被採納,何時被採納,是心裡沒底的,估摸著至少也要一段時間才行。但是沒想到很快。

  最近,國家政務平臺全文刊登了《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三章就是關於安置地的內容。而這其中,關於雙軍人安置地的規定,讓劍客眼前一亮,旋即感到一種幸福感和安全感。

  《條例》第十九條 夫妻同為軍人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選擇安置地,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夫妻同為軍官,雙方同時退役或者一方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一方已退役的,留隊一方退役時可以到已退役一方的安置地安置。

  (二)夫妻一方為軍官、一方為軍士,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到軍官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軍士一方的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還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一方退役,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的,退役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夫妻同為軍士,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一方退役,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的,退役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退役軍士根據前款規定易地安置到國務院確定的中等以上城市的,應當結婚滿2年;其中,易地安置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還應當符合其關於落戶的有關政策規定。

  夫妻同為軍人,雙方或者一方以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其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但是劍客認為,未來隨著軍人職業化進程的加快,以及服務保障的提升,軍士雙軍人家庭的情況絕不會是少數,會越來越多。我們不僅僅要在服役期間加強保障,他們退役那些事更值得我們去關註和行動。

  看到這些,你的心裡是不是也很欣慰呢?那些雙軍人家庭,是不是也有了更多的選擇和幸福感呢?

  雙軍人家庭和單軍人家庭有很多不同。我想,針對雙軍人家庭的特殊情況,在安置地選擇、檔案計分、安置單位選擇等方面應該給與差異化的處理,這樣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更有利於他們的退役生活。

  既然安置地的問題已經有了回音,相信其他的也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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