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李雪 原定的婚期因疫情防控、親人去世一推再推,在延期辦理期間,新人決定取消婚禮,他們能否解除和婚禮策劃公司的合同拿回定金?最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件。
客戶因疫情防控、親人過世取消婚禮
婚禮策劃公司拒退定金被告上法庭
2019年底,黎某向某酒店預定了58880元的婚宴套餐,並支付了婚宴定金,酒店向其提供了婚禮策劃服務合作方某公司的聯絡方式。
2020年3月10日,在向酒店確定可以舉辦婚宴後,黎某聯絡某公司協商婚禮策劃和內容,並簽訂了一份《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書(定制版)》,約定了婚禮日期定在2020年5月18日,婚禮策劃服務內容及費用總額19800元。
協議簽訂當天,黎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元。某公司收到定金後也著手進行了婚禮方案的設計。
此後,酒店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在5月份辦婚宴,黎某遂將婚禮改期至6月28日,期間因黎某有親人過世又再次改期暫定至2021年2月,某公司均應允。
2020年底,疫情再次趨緊,且黎某有身孕並生育,故在 2020年12月29日提出取消婚禮。酒店退回了婚宴定金,但某公司拒絕退回定金5000元,黎某遂將其訴至法院。
定金數額不應超過價款的20%
法院判決婚禮策劃公司還款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書(定制版)》解除,某公司向黎某退還定金4000元。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產生的婚禮策劃服務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委托人黎某主張退回定金有無依據。
首先,案涉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總額為198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金數額不應當超過該價款的20%即3960元,而某公司收取了5000元,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經查明,廣東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從2020年5月9日零時起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但因雙方早在4月初就已經協商確定婚禮在6月28日舉行,再臨時更改回5月18日並不現實,事實上雙方也沒有就此協商提前舉辦。
此後,黎某因親人過世需守孝而再次推遲婚禮,符合我國習俗,結果在一再延期的過程中,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趨緊,因而黎某提出取消婚禮,解除與某公司簽訂的《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書(定制版)》,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亦符合常情常理。
最後,經查,某公司並無向負責攝影、照相、化妝、主持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定金,因此,黎某主張某公司退回定金,法院予以支持。
但鑒於某公司已進行了前期工作,有一定付出,造成了一定損失,黎某亦認可,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裁奪賠償某公司1000元,某公司應退回黎某定金4000元。
【法官說法】
黃埔法院法官湯煒明表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擔保屬性。
當任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給付定金一方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一方則需雙倍返還。
而在本案中,當事人黎某因疫情防控推遲婚禮後,又因親人去世再次推遲,兩次推遲均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常情常理。在一再延期的過程中,新冠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趨緊,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黎某解除合同於法有據。
但某公司前期已進行了策劃,根據公平原則應對其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在此需要提醒當事人注意,雖然疫情防控期間,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但是涉案當事人依然要做到及時溝通協調、提供更多解決方案,將雙方損失降到最低,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