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歡歡喜喜定下了結婚日子,也選定了婚宴酒店,預交了婚宴以及婚禮策劃定金,不料,因為疫情、家人病逝、懷孕生子等原因,婚期一推再推,那此前預交的定金能退回嗎?記者今日了解到,一對新人就為此告上法院討說法。
婚期一再推遲要求退回定金
2019年底,黎某向某酒店預定58880元的含有婚禮策劃服務的婚宴套餐,酒店向其提供了婚禮策劃服務合作方樹某公司的聯絡方式。
2020年3月10日,在向酒店確定可以在上半年舉辦婚宴後,黎某聯絡樹某公司在酒店協商婚禮策劃和內容,並在樹某公司要求下簽訂了一份《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書(定制版)》,約定了婚禮日期在當年5月18日,婚禮策劃服務內容及費用總額19800元,其中第一期定金5000元在簽訂協議時支付。協議簽訂當天,黎某向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支付了5000元。樹某公司收到定金後也著手進行了婚禮方案的設計。
此後,酒店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在5月份辦婚宴,黎某遂於4月7日將婚禮改期至6月28日,但期間因黎某有親人過世又再次要求改期暫定至2021年2月,樹某公司均應允。此後黎某有身孕並生育,黎某因而在2020年12月29日提出取消婚禮。酒店退回了婚宴定金,但樹某公司拒絕退回定金5000元。
法院判決退回大部分定金
黃埔法院查明,廣東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從2020年5月9日零時起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生產生活秩序逐步全面恢復正常化。樹某公司在2021年2月22日收到本案起訴狀。庭審中,樹某公司確認提供策劃、攝影、照相、化妝、主持五項服務,但其尚未給攝影、照相、化妝、主持支付定金。黎某表示考慮到樹某公司有實際付出,可以不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黎某與被告樹某公司於2020年3月10日簽訂的《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書(定制版)》自2021年2月22日解除。被告樹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黎某退還定金4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公平原則予以適當補償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產生的婚禮策劃服務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委托人黎某主張受托人退回定金有無依據。
首先,案涉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總額為198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金數額不應當超過該價款的20%即3960元,而樹某公司收取了5000元,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雖然廣東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從2020年5月9日零時起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二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但因雙方早在4月初就已經協商確定婚禮在6月28日舉行,再臨時更改回5月18日並不現實,事實上雙方也沒有就此協商提前舉辦。
此後,黎某因親人在原定6月28日婚禮前過世需守孝而再次推遲婚禮,符合我國習俗,結果在一再延期的過程中,黎某懷有身孕並生育,且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趨緊,因而黎某提出取消婚禮,解除與樹某公司簽訂的《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書(定制版)》,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亦符合常情常理。
此外,作為包括該項服務套餐提供者的酒店都已取消了涉案婚宴,那麼附屬於該套餐的婚禮策劃更沒理由繼續履行。
最後,樹某公司並無向負責攝影、照相、化妝、主持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定金,與其向黎某宣講的不符。因此,黎某主張樹某公司退回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但鑒於樹某公司已進行了前期工作,有一定付出,造成了一定損失,黎某亦認可,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裁奪賠償樹某公司1000元,樹某公司應退回黎某定金4000元。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擔保屬性。當任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給付定金一方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一方則需雙倍返還。
而在本案中,當事人黎某因疫情防控推遲婚禮後,又因親人去世再次推遲,兩次推遲均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常情常理。結果在一再延期的過程中,黎某懷有身孕並生育,且新冠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趨緊,從常人角度來看,婚禮舉辦意義已不大,且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黎某解除合同於法有據。但樹某公司前期已進行了策劃,根據公平原則應對其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同時,在此需要提醒當事人注意,雖然疫情防控期間,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但是涉案當事人依然要做到及時溝通協調、提供更多解決方案,將雙方損失降到最低,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埔法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