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一年,找女友要錢165次,累計金額6萬餘元,分手後男子以這是戀愛費為由拒還,雙方訴至法院。7月12日,武漢市蔡甸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袁勇軍做客長江日報「周二之約」直播間,他透露,法院按二人網上聊天記錄判決了此案。
戀愛一年,找女友要錢165次
2021年10月27日,蔡甸區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朱女士聲稱,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張某找他借了6萬餘元。2021年,張某補了借條,希望對方連本帶息歸還。
對此,張某表示所謂借錢是鬼扯。他們本是同學,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在談戀愛,互相均有轉款,至於誰給誰多少錢,戀愛期間,誰算得清?後來補的借條是用於朱女士找其母要錢,當天朱女士也沒有按借錢轉給他6萬元,因此借條不成立。2016年兩人分手,之後5年沒有聯絡,朱女士要求賠償,他隻願贈與其1萬元。
經查,張某寫借條後,朱女士確實沒有打款給張某,但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朱女士應張某要求,先後向他和他的朋友轉款165次,共6萬餘元。期間,張某向朱女士轉款6次,共千餘元。
6萬未還,又哄走750元
這些錢到底是借錢還是戀愛費?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朱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二人的Line聊天記錄。
2021年,朱女士通過Line要求張某還錢。當年3月9日,她將統計的欠帳單拍照通過Line發給張某,並明確告之共計6餘萬元,有聊天記錄為證。但張某表示,談戀愛的開銷不能他一個人承擔,他要算一下。
兩個月後,張某以來漢商談還錢為由,找朱女士借走了400元。不久,張某又以同樣理由找朱女士借350元。朱女士讓他先還錢,張某表示還錢可以,先把錢借給他。朱女士無奈以錢在其母手中,需要用借條交換為由,讓張某寫下6萬元借條後,又借給了他350元。
一周後,朱女士拿著借條找張某還錢,張某改口稱「有錢再還」,此後再無下文。朱女士只得訴至法院。
「5.20」「13.14」轉帳不算借
法院審理認為,6年前朱女士向張某轉帳,2021年張某為此出具了借條,兩人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在朱女士通過Line、支付寶多次向張某索要借錢,並將轉帳記錄截屏發送給張某的同時,張某向朱女士出具借條,並將借條及身份證拍照發送至朱女士,且在與朱女士的聊天記錄中作出「幾年了?一年一萬都還完了吧」「讓我回武漢見面算帳」「我都給你寫都行了,還有什麼問題」「我都不會不承認」等意思表示,均應視為張某對朱女士主張的——雙方此前的資金往來系借錢進行了追認。
張某雖然聲稱這些錢都用於兩人的戀愛開銷,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
在兩人Line及支付寶轉帳中有4筆記錄帶有「5.20」「13.14」等明顯象徵意義的轉帳,在朱女士未提供證據證實為借錢的情況下,結合雙方系前男女朋友關係,這4筆轉帳,法院未認定為借錢,從借錢中剔除。據此,被告張某應向朱女士歸還借錢本息共6萬餘元。
張某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6月2日,武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直播中,袁勇軍法官告訴參與互動的網友,該案給大家兩個警示:
金錢換不來愛情。不要以民間借貸解決所謂的分手、補償費。
關係再好,借錢也要留痕。情侶關係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親朋友都需明算帳,何況情侶。情侶一方遇到困難,一張借條不應是感情的隔膜線,相反是各自獨立人格的體現,更是這份情誼的見證。
(長江日報記者陳勇 通訊員李金星 劉輝)
【編輯:鄭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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